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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5 核释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案件之认定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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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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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5台财税字第10904583370号令

一、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或双方离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各自办理结算申报,重复列报同一子女之免税额时,由稽徵机关依下列顺序认定得列报该子女免税额之人:

(一)依双方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

(二)由「监护登记」之监护人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之人列报。

(三)由课税年度与该子女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之人列报。

(四)衡酌纳税义务人与配偶所提出课税年度之各项实际扶养事实证明,核实认定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人列报。至「实际扶养事实」得参考下列情节综合认定:

1.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之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

2.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并支付相关教育学费。

3.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

4.取得被扶养成年子女所出具课税年度受扶养证明。

5.其他扶养事实。

 

二、修正本部66年9月3日台财税第35934号函,删除说明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