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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5 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第14条之4规定,有关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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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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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继承取得房屋、土地时,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屋、土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者,应整体衡量其继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经济实质,该债务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部分,核属其因继承取得该房屋、土地所生之额外负担。嗣个人交易该房屋、土地,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时,该债务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