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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5 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第14条之4规定,有关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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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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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继承取得房屋、土地时,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屋、土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者,应整体衡量其继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经济实质,该债务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部分,核属其因继承取得该房屋、土地所生之额外负担。嗣个人交易该房屋、土地,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时,该债务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