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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20 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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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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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眼科医疗诊所来电洽询,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是否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之范畴。

    该局说明,按医师法所称「医疗行为」,系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於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处方、用药、施术或处置等行为全部或一部的总称。

    实务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达到降低近视度数之目的,因须由专科医师经过详细的检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评估,与一般配戴眼镜镜片有别,且依行政院卫生署90130日卫署医字第0890035299号函释,公告「角膜塑型术」为医疗行为,应由眼科医师验光、处方,始得为之,故眼科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