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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3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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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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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0951日至61日,展延为51日至630日,确保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鉴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严峻,目前国内仍有新增确诊病例,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财政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全面延长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本年6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09428日至6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09710日前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097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097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财政部补充说明,为协助纳税义务人於疫情期间灵活运用资金,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第1批退税案件,提前1个月於109630日退税,第1批退税案件之适用范围为10961日前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语音回复、511日前向户籍地国税局以纸本申报(包括人工、二维条码及税额试算书面回复)的案件,即使申报期限延长至630日,提前退税期程及条件仍维持不变。

财政部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冲击,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提前退税等税务协助,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