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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3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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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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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0951日至61日,展延为51日至630日,确保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鉴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严峻,目前国内仍有新增确诊病例,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财政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全面延长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本年6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09428日至6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09710日前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097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097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财政部补充说明,为协助纳税义务人於疫情期间灵活运用资金,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第1批退税案件,提前1个月於109630日退税,第1批退税案件之适用范围为10961日前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语音回复、511日前向户籍地国税局以纸本申报(包括人工、二维条码及税额试算书面回复)的案件,即使申报期限延长至630日,提前退税期程及条件仍维持不变。

财政部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冲击,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提前退税等税务协助,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