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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31 有关政府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发给个人防疫补偿之综合所得税徵免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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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核释,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药局(下称健保特约药局)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受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项,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财政部说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持续升温,配合疫情指挥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贩售采实名制,由邮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约药局委托代售,爰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该事业受各级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或配销之防疫物资,其出售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免课徵营业税。」予以释明,以利徵纳双方遵循。 https://www.zwcpa.com.tw/hot_338633.html 109.02.05 核释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药局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售徵用之口罩徵免营业税规定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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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9331  台财税字第10904533040

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卫生福利部订定之「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发给个人之防疫补偿,核属政府赠与,依所得税法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