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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 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资费用减除规定及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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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19 202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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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化薪资所得税负及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14条、第126条」修正草案及「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今(1)日经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3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8)11日起施行,109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表示,上开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内容及效益,说明如下:
一、「所得税法第14条、第126条」修正草案
(
)薪资所得计算采定额减除或特定费用减除二者择一择优适用:
维持现行薪资收入减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108年度为新台币(下同)20万元]方式,倘薪资收入可减除之特定费用金额高於该定额者,得选择举证费用核实自薪资收入中减除。
(
)有关得举证减除之特定费用项目,应符合:
(1)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且必要、(2)实质负担、(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则,规范下列3项,各费用项目每人全年减除金额以其薪资收入总额之3%为限:
1.
职业专用服装费
职业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装或表演专用服装,其购置、租用、清洁及维护费用。
2.
进修训练费
参加符合规定之机构开设职务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相关课程之训练费用。
3.
职业上工具支出
购置专供职务上或工作上使用书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内所能耗竭且支出超过一定金额者,应逐年摊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二、「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
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无论是聘用看护、使用长照机构服务或由家人自行照顾,无须检附费用凭证,每人每年定额减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下称长照扣除额)12万元;并订定排除适用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包括适用累进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之,可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

三、修法效益
(
)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45号解释,於兼顾租税公平及简政便民原则下,修正薪资所得计算规定,薪资所得者不分行业类别,均得择一择优适用,预估采用特定费用减除者约7万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约20亿元至42亿元,使薪资所得税负更臻合理,符合宪法平等权保护意旨。
(
)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增订长照扣除额12万元,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预计有29万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约20亿元。个人领有身心障碍证明,且符合前开身心失能者适用条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20万元,并得再扣除长照扣除额12万元,合计可减除32万元,对於有身心失能照护需求之家庭,提供适切之协助。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配合上开修正规定追溯自今年11日施行,民众於109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除卫生福利部将配合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认定条件外,该部将尽速订定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徵作业,并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新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