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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 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资费用减除规定及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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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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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化薪资所得税负及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14条、第126条」修正草案及「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今(1)日经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3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8)11日起施行,109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表示,上开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内容及效益,说明如下:
一、「所得税法第14条、第126条」修正草案
(
)薪资所得计算采定额减除或特定费用减除二者择一择优适用:
维持现行薪资收入减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108年度为新台币(下同)20万元]方式,倘薪资收入可减除之特定费用金额高於该定额者,得选择举证费用核实自薪资收入中减除。
(
)有关得举证减除之特定费用项目,应符合:
(1)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且必要、(2)实质负担、(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则,规范下列3项,各费用项目每人全年减除金额以其薪资收入总额之3%为限:
1.
职业专用服装费
职业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装或表演专用服装,其购置、租用、清洁及维护费用。
2.
进修训练费
参加符合规定之机构开设职务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相关课程之训练费用。
3.
职业上工具支出
购置专供职务上或工作上使用书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内所能耗竭且支出超过一定金额者,应逐年摊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二、「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
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无论是聘用看护、使用长照机构服务或由家人自行照顾,无须检附费用凭证,每人每年定额减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下称长照扣除额)12万元;并订定排除适用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包括适用累进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之,可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

三、修法效益
(
)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45号解释,於兼顾租税公平及简政便民原则下,修正薪资所得计算规定,薪资所得者不分行业类别,均得择一择优适用,预估采用特定费用减除者约7万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约20亿元至42亿元,使薪资所得税负更臻合理,符合宪法平等权保护意旨。
(
)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增订长照扣除额12万元,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预计有29万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约20亿元。个人领有身心障碍证明,且符合前开身心失能者适用条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20万元,并得再扣除长照扣除额12万元,合计可减除32万元,对於有身心失能照护需求之家庭,提供适切之协助。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配合上开修正规定追溯自今年11日施行,民众於109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除卫生福利部将配合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认定条件外,该部将尽速订定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徵作业,并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新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