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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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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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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及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今(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8)11日起施行,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1.
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
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
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三、修法效益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於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下,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估採用特定費用減除者約7萬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至42億元,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符合憲法平等權保護意旨。
(
)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增訂長照扣除額12萬元,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預計有29萬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適切之協助。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修正規定追溯自今年11日施行,民眾於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除衛生福利部將配合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認定條件外,該部將儘速訂定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新制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