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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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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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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及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今(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8)11日起施行,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1.
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
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
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三、修法效益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於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下,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估採用特定費用減除者約7萬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至42億元,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符合憲法平等權保護意旨。
(
)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增訂長照扣除額12萬元,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預計有29萬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適切之協助。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修正規定追溯自今年11日施行,民眾於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除衛生福利部將配合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認定條件外,該部將儘速訂定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新制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