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08.01.31 核释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应否补报、计算及补缴基本税额之认定原则及相关证明文件规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3-23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近来强化税务合作与国际税务资讯透明反避税趋势兴起,美中贸易战线不断延长,不少长期在海外发展的台商为减轻企业所受冲击,开始调整全球投资营运布局,回台投资成为重要选项之一。行政院为协助受影响台商顺利返台投资,积极推动「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整合各部会资源提供土地、水电、人力、税务及资金等措施,尽可能排除各种可能不利的因素,以吸引优质台商资金回流,带动国内经济发展。
  财政部表示,税务问题虽不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但对考虑回台投资的台商而言,仍有厘清投资相关税务问题的需要,因此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已配合上开行动方案提供「税务专属服务」,包括设立联系窗口提供税务法规谘询服务,并成立专责小组进行个案谘商,以有效处理台商税务疑义,提升税负确定性。
  同时为避免台商误以为汇回海外资金将会全部被视为海外所得课税,且为确保税务谘询服务品质,财政部於今(31)日发布解释,明确规范我国居住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不用课徵所得税的3种态样,包括:(1)非属海外所得的资金;(2)属海外所得,但已课徵所得基本税额的资金;及(3)属海外所得,未课徵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核课期间的资金。并规定相关认定原则与应提示文件,供徵纳双方参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误解及疑虑,增加台商资金回流投资意愿。
  财政部强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是针对我国居住者个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资金」课税,由於海外资金的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且多数个人对税法规范普遍认知不足,也不像营利事业有设帐保存凭证习惯,故上开令释规定个人得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行辨认汇回海外资金构成内容,凡不具所得性质者,例如海外投资本金或减资退还款项、海外借贷或偿还债务款项、海外金融机构存款本金及海外财产交易本金等,都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即使海外汇回资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质,只要符合下列3种情况,也不用课税,包括:(1)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分;(2)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分,但已申报课税;及(3)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分且未申报课税,但依提示资料辨别所得年度已逾核课期间。
  至於非属上述3种情况,我国居住者个人如有核课期间内尚未申报课税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如有应补缴基本税额,得适用海外税额扣抵以避免重复课税,又补缴的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免予处罚。该部并补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应否课税分析流程图」(详附件),供外界参考。
举例说明:
例一、我国居住者个人甲君於108年汇回海外资金新台币(下同)1亿元,已提示财富管理公司出具的投资证明及交易对帐单,自行主张其中6,000万元属95年间为投资海外金融商品汇出的本金(非属海外所得)3,000万元属99年度投资获配的海外营利所得(已逾核课期间),余1,000万元属105年度出售该金融商品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未逾核课期间),海外已缴纳所得税为20万元。假设甲君105年度除海外所得外,没有其他所得,一般所得税额为0元,则甲君仅须就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00万元办理当年度补报及计算所得基本税额66万元【(1,000万元-670万元税率20%】,并得扣抵海外已纳税额20万元,应缴纳的基本税额为46万元。
例二、我国居住者个人乙君(106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分)108年汇回海外资金1亿元,已提示原始购置海外房地产相关纪录及来源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售所得纳税证明,自行主张其中7,000万元属102年度为购置海外房地产汇出的本金(非属海外所得)2,000万元属106年度出售该房地产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6年度为非居住者,该所得非属课税范围),余1,000万元属103年至105年间(该期间乙君为我国居住者)出租该房地的海外租赁所得(未逾核课期间),则乙君仅须就海外租赁所得1,000万元办理103年度至105年度补报及计算所得基本税额事宜,其在海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於限额内扣抵。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可提出有利的证明文件,自行主张汇回资金的构成内容与性质,稽徵机关将录案,往后年度再汇回海外资金时,应避免重复主张同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