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7.12.20 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取得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 一、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二、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