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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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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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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99723台财税字第09904092170号令规定,配合99615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126条之规定,营利事业按其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99年度暂缴税额时,应以其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施行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及起徵额所计算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

 

依新修定的税率17%及起徵额12万元计算暂缴税额者。
(一)98年度课税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无暂缴税款,免办理暂缴申报及免缴纳暂缴税款。
(二)98年度如课税所得额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间,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20,000×1/2×1/2
(三)又如课税所得额在181,819元以上,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7%×1/2

一、申报期间: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自9991起至同年930止,但采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申报期间比照历年制推算,例如采7月制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应於每年31331止办理暂缴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利事业若符合下列规定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於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申报。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三)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四)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五)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无应纳税额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开业或无营业额者。

(七)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八)营利事业以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之税额之二分之一为99年度应纳暂缴税额,该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7条及第68条规定之营利事业。

三、申报方式:

(一)人工申报:营利事业於申报期限内备齐所有文件资料,可至该局任一辖区分局、稽徵所办理暂缴申报。

(二)网路申报: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 //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将申报资料建档,并於申报期限内上传申报。除暂缴税额申报书及缴款书外之相关附件资料,请於107日前送交所辖分局、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