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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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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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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99723台财税字第09904092170号令规定,配合99615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126条之规定,营利事业按其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99年度暂缴税额时,应以其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施行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及起徵额所计算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

 

依新修定的税率17%及起徵额12万元计算暂缴税额者。
(一)98年度课税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无暂缴税款,免办理暂缴申报及免缴纳暂缴税款。
(二)98年度如课税所得额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间,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20,000×1/2×1/2
(三)又如课税所得额在181,819元以上,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7%×1/2

一、申报期间: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自9991起至同年930止,但采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申报期间比照历年制推算,例如采7月制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应於每年31331止办理暂缴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利事业若符合下列规定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於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申报。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三)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四)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五)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无应纳税额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开业或无营业额者。

(七)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八)营利事业以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之税额之二分之一为99年度应纳暂缴税额,该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7条及第68条规定之营利事业。

三、申报方式:

(一)人工申报:营利事业於申报期限内备齐所有文件资料,可至该局任一辖区分局、稽徵所办理暂缴申报。

(二)网路申报: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 //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将申报资料建档,并於申报期限内上传申报。除暂缴税额申报书及缴款书外之相关附件资料,请於107日前送交所辖分局、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