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应注意事项
依财政部99年7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904092170号令规定,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126条之规定,营利事业按其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99年度暂缴税额时,应以其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施行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及起徵额所计算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
依新修定的税率17%及起徵额12万元计算暂缴税额者。
(一)98年度课税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无暂缴税款,免办理暂缴申报及免缴纳暂缴税款。
(二)98年度如课税所得额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间,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20,000)×1/2×1/2。
(三)又如课税所得额在181,819元以上,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7%×1/2。
一、申报期间: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自99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但采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申报期间比照历年制推算,例如采7月制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应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办理暂缴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利事业若符合下列规定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於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申报。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三)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四)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五)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无应纳税额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开业或无营业额者。
(七)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八)营利事业以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之税额之二分之一为99年度应纳暂缴税额,该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7条及第68条规定之营利事业。
三、申报方式:
(一)人工申报:营利事业於申报期限内备齐所有文件资料,可至该局任一辖区分局、稽徵所办理暂缴申报。
(二)网路申报: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 //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将申报资料建档,并於申报期限内上传申报。除暂缴税额申报书及缴款书外之相关附件资料,请於10月7日前送交所辖分局、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