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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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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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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99723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規定,配合99615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按其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依新修定的稅率17%及起徵額12萬元計算暫繳稅額者。
(一)98年度課稅所得額在120,000元以下,無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
(二)98年度如課稅所得額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間,則暫繳稅額為(98年課稅所得額-120,000×1/2×1/2
(三)又如課稅所得額在181,819元以上,則暫繳稅額為(98年課稅所得額)×17%×1/2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9991起至同年930止,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31331止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或無營業額者。

(七)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八)營利事業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計算之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該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三、申報方式:

(一)人工申報: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可至該局任一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二)網路申報: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 //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將申報資料建檔,並於申報期限內上傳申報。除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外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07日前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