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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 新規定100年上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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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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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01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作為公司行號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為貼近現行實務作業,財政部日前特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除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並規定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特別籲請業者,請先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屆時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並要記得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在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