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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新税率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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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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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18新修正所得税法第5条第5项规定,营所税起徵额调高为12万元、税率降低为17%,自99年度施行(1005月申报99年度营所税)。调降营所税税率为单一税率17%,以提升我国租税环境国际竞争力,并且考量课税所得额超过起徵额时,将产生税负遽增之情形,调高起徵额12万元并维持现行但书规定。是以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税,超过12万元者全额按17%税率课税,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速算公式: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上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7%;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下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2万元)÷2】。

举例说明,某公司采暦年制,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於1005月结算申报,全年课税所得额若为20万元,应纳税额为34,000元【200,000元×17%=34,000元,(200,000元-120,000元)÷240,000,取金额小者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