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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8 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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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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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给付租赁业之租金、利息、手续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租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是否得予扣抵,应视该车辆租用方式属「营业租赁」或「融资租赁」,「营业租赁」系属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惟「融资租赁」(即资本租赁)实质上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当租赁期间届满时,车辆所有权会移转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发现有租赁业者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承租人并藉以规避税负,将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涉嫌虚报进项税额逃漏营业税,经查获后予以补税并处罚锾。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申报扣抵融资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凭证者,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