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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6 核释租赁住宅包租业转租个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课徵营业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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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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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於今(16)日核释,依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下称租赁管理条例)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包租业营业人(下称包租业),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者,於收款时,按收取租金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交付次承租人,并以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正数差额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
   
财政部说明,为保障住宅租赁双方权益及健全租赁住宅市场发展,期使租赁住宅市场制度更为完善,内政部於1061227日制定租赁管理条例,其中第3条第5款及第19条规定,包租业指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及经营该租赁住宅管理业务之公司,应向直辖市、县()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於许可后3个月内办妥公司登记。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衡酌包租业向自然人房东承租房屋转租自然人(C2B2C)交易模式,包租业者仅为转租媒介,其提供服务之价额为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差额。爰发布释令规定包租业凭证开立及营业税额计算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
)包租业者应为符合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服务公司,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即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房屋,并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租赁住宅供休闲或旅游为目的、由政府或其设立之专责法人或机构经营管理、由合作社经营管理、租赁期间未达30)者。
(
)为利包租业计算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之差额,包租业者应按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逐屋编制「○○公司租赁住宅租金收支明细表」作为列帐凭证,以备稽徴机关查核;於收取次承租人转租租金、租金增()及支付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承租租金、租金增()时,依时序逐笔分项填列对应栏位,并计算「本次结余数」,倘其为正数者,应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及将发票字轨号码填入该明细表,核认服务费收入。(范例如附件1)
(
)包租业於转租租金及增加租金收款时,应依规定格式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二联式)」交付次承租人,并将收据号码填入收支明细表。(范例如附件2)
   
财政部表示,包租业者符合前开特定条件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方得按上开释令规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及开立凭证。至包租业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进项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关规定申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