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於今(16)日核释,依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下称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包租业营业人(下称包租业),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者,於收款时,按收取租金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交付次承租人,并以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正数差额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
财政部说明,为保障住宅租赁双方权益及健全租赁住宅市场发展,期使租赁住宅市场制度更为完善,内政部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赁管理条例,其中第3条第5款及第19条规定,包租业指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及经营该租赁住宅管理业务之公司,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於许可后3个月内办妥公司登记。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衡酌包租业向自然人房东承租房屋转租自然人(C2B2C)交易模式,包租业者仅为转租媒介,其提供服务之价额为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差额。爰发布释令规定包租业凭证开立及营业税额计算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包租业者应为符合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服务公司,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即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房屋,并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租赁住宅供休闲或旅游为目的、由政府或其设立之专责法人或机构经营管理、由合作社经营管理、租赁期间未达30日)者。
(二)为利包租业计算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之差额,包租业者应按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逐屋编制「○○公司租赁住宅租金收支明细表」作为列帐凭证,以备稽徴机关查核;於收取次承租人转租租金、租金增(减)及支付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承租租金、租金增(减)时,依时序逐笔分项填列对应栏位,并计算「本次结余数」,倘其为正数者,应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及将发票字轨号码填入该明细表,核认服务费收入。(范例如附件1)
(三)包租业於转租租金及增加租金收款时,应依规定格式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二联式)」交付次承租人,并将收据号码填入收支明细表。(范例如附件2)
财政部表示,包租业者符合前开特定条件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方得按上开释令规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及开立凭证。至包租业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进项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关规定申报扣抵。
财政部说明,为保障住宅租赁双方权益及健全租赁住宅市场发展,期使租赁住宅市场制度更为完善,内政部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赁管理条例,其中第3条第5款及第19条规定,包租业指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及经营该租赁住宅管理业务之公司,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於许可后3个月内办妥公司登记。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衡酌包租业向自然人房东承租房屋转租自然人(C2B2C)交易模式,包租业者仅为转租媒介,其提供服务之价额为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差额。爰发布释令规定包租业凭证开立及营业税额计算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包租业者应为符合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服务公司,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即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房屋,并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租赁住宅供休闲或旅游为目的、由政府或其设立之专责法人或机构经营管理、由合作社经营管理、租赁期间未达30日)者。
(二)为利包租业计算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之差额,包租业者应按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逐屋编制「○○公司租赁住宅租金收支明细表」作为列帐凭证,以备稽徴机关查核;於收取次承租人转租租金、租金增(减)及支付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承租租金、租金增(减)时,依时序逐笔分项填列对应栏位,并计算「本次结余数」,倘其为正数者,应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及将发票字轨号码填入该明细表,核认服务费收入。(范例如附件1)
(三)包租业於转租租金及增加租金收款时,应依规定格式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二联式)」交付次承租人,并将收据号码填入收支明细表。(范例如附件2)
财政部表示,包租业者符合前开特定条件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方得按上开释令规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及开立凭证。至包租业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进项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关规定申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