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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4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常見未申報所得稅態樣報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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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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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交易10511()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12()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為此該局整理出常見未申報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誤認交換無須申報: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
三、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四、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後一併出售,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持分,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六、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課徵目的及範圍不同,應分別辦理申報。

七、105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1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1031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該部分持分應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並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