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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课税级距之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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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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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5条第4项及第5条之11项。
公告事项:

一、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免税额,每人全年82,000元;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04,000元为限。


四、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
(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410,000元以下者,课徵6%

(
)超过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课徵24,600元,加超过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
)超过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课徵113,000元,加超过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
)超过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课徵341,900元,加超过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
)超过4,090,000元者,课徵914,900元,加超过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