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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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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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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对於「退职所得」之定义为,「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及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等所得。但个人领取历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储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同时同法条第4项规定退职所得「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百分之三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财政部依法於981125以台财税字第09804567530号令公告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其规定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