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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0 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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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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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竹山稽徵所接获民众来电洽询:要保人死亡,其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

该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所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依保险法第3条规定,所称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故当保险契约尚未期满要保人死亡且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该保单累积之利得应归要保人所有,即属要保人死亡时遗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列入遗产课税。

该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惟仍应於遗产税申报书中揭露;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而无前述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之适用,应列入遗产课税。

但是前开不计入遗产总额之保险,如经国税稽徵机关查得系形式上具人寿保险之外观,却涉有规避遗产税等情事者,仍应依有关税法规定,列入遗产课税,以符实质课税原则。

该所提醒民众於申报遗产税时,应依实际状况及上述规定予以判断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课税,莫存侥幸心态或不予揭露申报,以免补税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