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06/02/20 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所含的进项税额,并非一律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赁交易实质上已具有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故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 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不属於上开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进项税额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租赁契约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因该租赁交易已具有购买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之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判断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赁契约的名称或形式,而应检视实际交易内容及契约条款,尤其应注意租期届满后车辆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具有优惠购买选择权,以及租赁期间及租金给付条件等。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竹山稽徵所接获民众来电洽询:要保人死亡,其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

该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所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依保险法第3条规定,所称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故当保险契约尚未期满要保人死亡且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该保单累积之利得应归要保人所有,即属要保人死亡时遗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列入遗产课税。

该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惟仍应於遗产税申报书中揭露;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而无前述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之适用,应列入遗产课税。

但是前开不计入遗产总额之保险,如经国税稽徵机关查得系形式上具人寿保险之外观,却涉有规避遗产税等情事者,仍应依有关税法规定,列入遗产课税,以符实质课税原则。

该所提醒民众於申报遗产税时,应依实际状况及上述规定予以判断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课税,莫存侥幸心态或不予揭露申报,以免补税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