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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0 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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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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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竹山稽徵所接获民众来电洽询:要保人死亡,其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

该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所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依保险法第3条规定,所称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故当保险契约尚未期满要保人死亡且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该保单累积之利得应归要保人所有,即属要保人死亡时遗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列入遗产课税。

该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惟仍应於遗产税申报书中揭露;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而无前述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之适用,应列入遗产课税。

但是前开不计入遗产总额之保险,如经国税稽徵机关查得系形式上具人寿保险之外观,却涉有规避遗产税等情事者,仍应依有关税法规定,列入遗产课税,以符实质课税原则。

该所提醒民众於申报遗产税时,应依实际状况及上述规定予以判断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课税,莫存侥幸心态或不予揭露申报,以免补税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