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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98年8月1日引進外籍勞工,應如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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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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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11123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而言。是以,該公司81引進之外籍勞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依給付時之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亦即扣繳義務人支付外籍勞工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如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且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期限內填報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公司補報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上開所得,公司每次給付時均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81引進2名外籍員工,97給付A君及B8月份之應稅薪資所得分別為20,000元、40,000元,則甲公司於給付時,應代扣扣繳稅款別為1,200元、8,000元,同時應於916日前繳清代扣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