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使用之車輛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依財政部981013台財稅字第09804747720號函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申請一人一輛或一戶一輛車輛免稅,其申請管理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所有之車輛可辦理一人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二、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可申請每戶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車主印章、駕駛執照及戶口名簿。

   使用牌照稅係以日計算,民眾只要證件備齊,自申請當日即可開始免稅。申請人應檢查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是否在有效期間內,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而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可不一致。但申請每戶一輛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為設籍同一地址之親屬,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