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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 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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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生前借钱给其投资经营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偿的借款余额,因属被继承人遗留对公司的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国内的中小企业大多属家族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若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列於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意即公司对股东负有清偿借款之义务。因此,股东死亡时,公司尚未偿还股东之债务,属股东对公司的应收债权,继承人应列报遗产。 该局进一步说明,查核被继承人A君遗产税申报案时,发现A君为甲公司负责人,依其死亡日时甲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所示,流动负债项下有「股东往来」700余万元,经查系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惟继承人未於申报期限内申报该笔债权,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    该局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若被继承人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者,除应注意申报所遗投资价额外,如尚有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亦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以免因短漏报遗产而遭受处罚。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东借款给公司,死亡日未受偿余额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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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511日起个人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度」(新制)申报所得税。如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间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时未另外收取价金,无须计算所得申报纳税外,其交易所得应以下列方式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并全年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免税) 课税:
    (
)房地於10511日以后出售者,如果土地系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并持有超过2年,该土地交易所得仍按旧制,免徵所得税;房屋如於10511日以后取得,该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间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
)如果土地在10511日以后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新制,持有期间得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个人於10411日取得土地,10611日自行建屋并於10811日完成,嗣后於10871日出售,该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旧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并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适用长期优惠税率2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若在10511日后出售自建房屋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得之房屋,请多加注意是否适用新制,并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检附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所得税,以免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除补税外尚需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