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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 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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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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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度」(新制)申报所得税。如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间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时未另外收取价金,无须计算所得申报纳税外,其交易所得应以下列方式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并全年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免税) 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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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后出售者,如果土地系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持有超过2年,该土地交易所得仍按旧制,免徵所得税;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该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间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新制,持有期间得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个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并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后於108年7日1日出售,该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旧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并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适用长期优惠税率2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若在105年1月1日后出售自建房屋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得之房屋,请多加注意是否适用新制,并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检附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所得税,以免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除补税外尚需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