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度」(新制)申报所得税。如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间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时未另外收取价金,无须计算所得申报纳税外,其交易所得应以下列方式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并全年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免税) 课税:
(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后出售者,如果土地系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持有超过2年,该土地交易所得仍按旧制,免徵所得税;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该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间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新制,持有期间得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个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并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后於108年7日1日出售,该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旧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并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适用长期优惠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