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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 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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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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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如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時未另外收取價金,無須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外,其交易所得應以下列方式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併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免稅) 課稅:
    (
)房地於1051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係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1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
)如果土地在1051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於10411日取得土地,10611日自行建屋並於10811日完成,嗣後於1087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1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並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