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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 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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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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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如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時未另外收取價金,無須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外,其交易所得應以下列方式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併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免稅) 課稅:
    (
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並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後於108年7日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並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