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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 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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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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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如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時未另外收取價金,無須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外,其交易所得應以下列方式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併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免稅) 課稅:
    (
)房地於1051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係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1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
)如果土地在1051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於10411日取得土地,10611日自行建屋並於10811日完成,嗣後於1087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1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並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