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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租地自建廠房售後租回使用,屬第一次移轉可免徵特銷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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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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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場、抑制投機炒作,故對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予以排除課徵特銷稅,該條例第5條即列示11款予以排除,其中第7款對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排除課稅,其立法理由在於營業人銷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之房地,皆為增加房屋市場之供給量,屬合理、常態之移轉。
    財政部賦稅署於103829日函釋,營業人銷售興建之房屋,不論房屋坐落基地是否併同移轉,應不影響該房屋究否屬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認定,因此,營業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係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許多營業人為使廠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與地主約定承租土地,以營業人(承租人)為廠房起造人,自行興建(即負擔興建費用),於廠房興建完成辦竣建物保存登記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地主,再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將廠房租回使用,此種營業人出售該自行興建之廠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雖未併同移轉,仍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可免課徵特銷稅。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