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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租地自建廠房售後租回使用,屬第一次移轉可免徵特銷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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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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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場、抑制投機炒作,故對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予以排除課徵特銷稅,該條例第5條即列示11款予以排除,其中第7款對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排除課稅,其立法理由在於營業人銷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之房地,皆為增加房屋市場之供給量,屬合理、常態之移轉。
    財政部賦稅署於103829日函釋,營業人銷售興建之房屋,不論房屋坐落基地是否併同移轉,應不影響該房屋究否屬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認定,因此,營業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係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許多營業人為使廠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與地主約定承租土地,以營業人(承租人)為廠房起造人,自行興建(即負擔興建費用),於廠房興建完成辦竣建物保存登記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地主,再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將廠房租回使用,此種營業人出售該自行興建之廠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雖未併同移轉,仍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可免課徵特銷稅。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