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民國100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度
民國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0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民國100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免稅之退職所得額為4,190,000元〔(169,000元×20年)+(5,000,000元-169,000元×20年)÷2 〕,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4,1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