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該分局查獲轄內民眾運用捐贈給合法登記的學術研究基金會,一方面於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減免稅捐,另一方面,在捐贈匯款完成後,再提出以學術研究計畫等相關名目向該學術基金會申請補助款,領回大部分原捐贈款項,而該領取的研究補助款又屬所得稅法第4條所規定的免稅所得,企圖以形式上合法捐贈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案捐贈人雖有捐贈資金紀錄,且相關請領研究補助款皆為基金會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據及憑證可供查核,惟捐贈資金最後又都回流原捐贈人,形成捐贈人實際未支付資金,卻可達到減免扣抵稅捐之不公平現象,該分局總共查獲不實捐贈金額約470萬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而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已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須有實際捐贈之事實,並無資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報為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呼籲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應有捐贈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以免屆時被查獲,遭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