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2010.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