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依財政部99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規定,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按其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依新修定的稅率17%及起徵額12萬元計算暫繳稅額者。
(一)98年度課稅所得額在120,000元以下,無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
(二)98年度如課稅所得額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間,則暫繳稅額為(98年課稅所得額-120,000)×1/2×1/2。
(三)又如課稅所得額在181,819元以上,則暫繳稅額為(98年課稅所得額)×17%×1/2。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99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或無營業額者。
(七)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八)營利事業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計算之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該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三、申報方式:
(一)人工申報: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可至該局任一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二)網路申報: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 //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將申報資料建檔,並於申報期限內上傳申報。除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外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0月7日前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