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新稅率17%
99年5月18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所稅起徵額調高為12萬元、稅率降低為17%,自99年度施行(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營所稅)。調降營所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7%,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並且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生稅負遽增之情形,調高起徵額12萬元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速算公式:課稅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上者,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17%;課稅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下者,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12萬元)÷2】。
舉例說明,某公司採暦年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100年5月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若為20萬元,應納稅額為34,000元【200,000元×17%=34,000元,(200,000元-120,000元)÷2=40,000元,取金額小者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