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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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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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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支付大賣場的獎勵金可否列為佣金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營利事業支付超商、大賣場廣告贊助費、上架費、運費補助費等,其屬銷貨折讓性質而營業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案件,應將列於廣告費或其他費用項內之廣告贊助費、上架費,依銷貨折讓性質轉列營業收入項下減除後,再行核計成本。
大賣場與營利事業間收付獎勵金部分,係屬銷貨折讓性質,營利事業常誤將支付該筆獎勵金的進項憑證列為佣金支出或其他費用項下,實際應轉正為銷貨折讓性質。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