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今年(99年)5月份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當期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可以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在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從應納稅額中減除。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