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人出售预售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所属年度认定之规定

    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于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原始出售该预售屋之建设公司记载本次预售屋买卖双方与该公司办理预售屋买卖契约之异动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中华民国101813
  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

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年度中由查定课徵营业税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应将免用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一併申报,若漏未申报该部分所得者,应予补税免罚。
    该局指出,漏报查定营业额部分之所得计算,应视其为扩大书审申报或查帐案件有所不同,兹说明如下:
一、营利事业若为扩大书审申报案者,依扩大书面审核要点第5点规定,该查定之营业收入应依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核课所得,即(查定之营业收入+开立发票之金额+非营业收入)×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
二、营利事业若採查帐申报者,因查定课税期间之收入成本损费均未申报,应依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该期间之所得额(查定之营业收入×同业利润标准纯益率),而本期之课税所得额即查定营业额核定之所得额加计开立发票期间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定之所得额。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若有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情事者,应依前揭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或申请更正,以正确计算税务申报之损益及应缴纳税捐。

有关个人出售房地计算财产交易损益之规定

个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价格之金额,如经稽徵机关查核明确,惟因买进及卖出均未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之各别价格者,于依本部83126台财税第831581093号函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损益时,其所支付之相关必要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得自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额中减除,再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

中华民国
10183(补登)台财税字第10100568250

旅宿业于旅游展销售住宿券,无须于销售时开立统一发票,应于结算时开立统一发票

    近来旅宿业者常在旅游展时作促销活动,不少民众选择于旅游展向饭店、旅馆等旅宿业者购买住宿券,虽于旅展购买住宿券时已经付款,旅宿业者无需于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应以买受者实际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并与旅宿业结算时,再行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
    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旅宿业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为结算时。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所以,民众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结算时,有另外消费超过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务,则营业人所开立的统一发票销售额应包含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方符税法相关规定。
举例说明,甲旅宿业者在旅游展上销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论是一次缴清住宿款项,还是先付若干订金,现场均无需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待买受者实际持券去消费结算时,甲业者再就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另如果乙厂商为代销甲旅宿业者之住宿券之营业人(如乙为团购业者),则乙厂商必须于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
唿吁营业人结算时,应以实际收取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违法受罚。

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不可用同1组字轨号码以续下页方式开立

    经核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不可用同1组字轨号码以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避免造成重复给奖之情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时,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买受人名称、统一编号、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如其品名、规格、单价等各项栏位不敷填写使用时,得开立1张总金额及总数之统一发票,并另行填具载明品名、规格、单价等项之明细清单作为附表,惟前项明细清单应复写12份分别黏贴于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存根联及收执联背面并加盖销货商骑缝印章。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同1组字轨号码用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即与前揭规定不符。 
    营业人使用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其字轨号码如因列印错误致发生重复领奖者,依规定溢领奖金应由该营业人偿还。是以,营业人应依上开规定详实记载开立,勿以同1组字轨号码用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避免有重复领奖之情形发生及违反统一发票未依规定记载之罚则。

执行业务者经营专业性劳务以外之业务收入应依法登记课税

    兽医院如兼营宠物美容业或提供宠物短期寄宿的宠物旅社,以及药局贩卖日常生活用品,这些皆属于营业行为,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依财政部函释规定,兽医师公会开业会员经营之「犬美容」、「犬旅社」等业务,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所称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仍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徵营业税。另药局如专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者,免办营业登记,免课徵营业税;如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者,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其属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收入,应核定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其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执行业务者如採多角化经营,兼营专业性劳务范围以外之业务,则其业外收入与一般营业人无异,依上开财政部函释规定,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就非属执行业务所得范围之收入,应报缴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药商销售药品与健保药局开立统一发票相关规定

中华民国10154台财税字第10100540820

一、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核属药局执行调剂业务之进货,药商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或其他货物,则应依同条项第1款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二、药商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与药局,事后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得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倘涉有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51条规定核处,并应通报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人力仲介公司收取服务费,应开立发票

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委託代为引进外劳,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费及外劳服务费,依法均应开立发票,切勿以为外劳不谙税法,即可漏未开立发票。
财政部臺湾省南区国税局最近查获一起案例,甲公司经营人力仲介,接受国内企业及个人委託,引进厂工、家庭帮佣及看护工等,因歷年申报二联式销售额明显偏低,引起该局注意,经查合约书、引进外劳人数、入出境时间,逐一比对二联式发票,发现该公司向担任家庭帮佣、看护工等外劳收取费用均未开立发票,该公司显藉外劳不谙税法,不会主动索取发票,即心存侥倖蓄意漏开,一旦被国税局查获反而得不偿失。
该局表示,依「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规定,从事仲介服务机构接受外国人委任就业服务业务,得向外国人收取服务费,惟依法应开立发票。人力仲介业者代为引进外劳,均有相关资料可稽,经比对引进之外劳人数及开立发票之资料后,漏开发票者将无所遁形。
该局特别唿吁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有无疏忽违反税法规定之情事,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于税捐机关调查前补报补缴者,可免予处罚。

补充核释诊所联合执业医师所得课税规定

    财政部依行政院卫生署意见,补充核释诊所联合执业医师所得课税规定。该部表示,2人以上医师共同出资,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诊所,共同负担盈亏风险与执行业务之成本及必要费用,且诊所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与其他执业医师间不具僱佣关系者,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适用该部1011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第1点之除外规定,即该等医师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财政部表示,鑑于医疗机构与医师间法律关系,前经行政院卫生署据医疗法、全民健康保险法、民法及医院评鑑制度相关规定,以10021日卫署医字第1000200812号函及同年1117卫署医字第1000210622号函明确核復,医疗机构与医师间不具驻诊拆帐或合伙法律关系,应认属僱佣关系,财政部1011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乃规定,自本(101)年度起,除私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及联合诊所之个别开业医师,其执行业务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应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外,公私立医疗机构、医疗法人及法人附设医疗机构所聘僱并办理执业登记之医师从事医疗及相关行政业务之劳务报酬应按薪资所得课税,同时废止该部901227台财税字第0900457146号令有关西医师驻诊拆帐之课税规定。
  上述财政部101120日令发布后,行政院卫生署復以101323日卫署医字第1010204898号函釐清诊所与医师间法律关系略以,医疗法相关规定并未设具体明文,亦未有禁止各该医师不得合伙经营诊所之规定,因此,诊所内之负责医师与其他办理执业登记于该诊所之医师间法律关系,依相关法律及实务上,应不以僱佣关系为限。基于行政机关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应採一致性认定,财政部乃配合该署意见,补充核释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诊所,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规定。

中华民国101120  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

一、依行政院卫生署10021日卫署医字第1000200812号函及同年1117日卫署医字第1000210622号函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师间不具驻诊拆帐或合伙法律关系,应认属僱佣关系。自101年度起,除私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及联合诊所之个别开业医师,其执行业务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应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外,公私立医疗机构、医疗法人及法人附设医疗机构所聘僱并办理执业登记之医师从事医疗及相关行政业务之劳务报酬,应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所得课税。

二、本部901227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146号令自即日废止。

免税发票如中奖可以兑奖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规定:「下列各款统一发票收执联,不适用本办法给奖之规定:一、未依规定载明金额或金额不符或未加盖开立发票之营利事业统一发票专用印章者。二、破损不全或填载模煳不清、无法辨认者。但经开立发票之营利事业证明其收执联与存根联所记载事项确属相符经查明无讹者,不在此限。三、载明之买受人经涂改者。四、已註明作废者。五、依各法律规定营业税税率为零者。六、依规定按日汇开者。七、漏开短开统一发票经查获后补开者。八、买受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部队及营业人者。九、逾规定领奖期限未经领取奖金者。十、适用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申请退还营业税实施办法规定申请退税者。」
因购买免税商品所取得之发票非属上揭不能兑奖之范畴,因此该免税发票如中奖,仍可于兑奖期限内,于代发奖金单位公告之兑奖营业时间前往领取中奖奖金。

销售(购买)免税货物误开立(取得)应税发票如何处理

本公司购入肥料,取得三联式应税发票,申报营业税时也持以扣抵销项税额,后来才知道卖方未申请核准放弃免税,是否应补缴营业税?
南区国税局臺南分局答覆:肥料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之免税项目之一,该公司购买肥料应取得免税发票。惟依财政部101117日臺财税第10000476150号令,若买卖双方对于应开立免税而误开立应税销售额已据以申报营业税,且该发票无同法第19条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第33条载有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等规定,买受人免予补徵,故该公司无需补缴营业税。
该分局提醒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若无申请核准放弃免税,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而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该销售额应列入免税销售额,于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时,就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营业人如有销售非属供保税区营业人营运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不得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

依据1001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规定,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如营业人有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非供营运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且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之情形,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营业税。依据100622日修正发布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2项规定,所称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指供经核准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货物之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之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理、装配、加工、制造、检验、测试、展览、技术服务及其他经核准经营业务所使用,或供外销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以出口为导向之保税区营业人经营仓储、转运及贸易等业务,其自国内购买之原、物料及成品之买卖;或经营晶圆封装、测试及软体设计等高科技产业,其购进非属消费性质之货物或劳务投入事业营运,如符合上开规定即可适用零税率申报营业税销售额。部分保税区营业人于100622日以后,因不谙前揭税法之修正,致误签署零税率统一发票扣抵联及卖方营业人亦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特订定辅导期至101430日止,营业人于100622日至1231日间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非保税货物使用之货物或劳务,除该保税区营业人就前开非保税货物或购入之货物或劳务于辅导期限届满前已报运出口或转供保税货物使用者,得取具该保税区营业人书面切结适用零税率外,原开立错误之统一发票须作废并重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营业人如销售不符合前述「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定义之货物或劳务与保税区营业人,且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之情形,请于辅导期限内依相关规定补报补缴应纳之营业税额,以免受罚。

夫妻赠与土地前应慎重考虑是否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税法规定,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但于再次移转予第三人时,则以该土地第一次赠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作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徵土地增值税,而非以夫妻赠与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作为原地价核课,二者差距甚大。税务局进一步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土地,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课徵土地增值税,但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系採用倍数累进税率结构,若该次夫妻赠与土地时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未来再次移转给第三者时,由于公告现值通常每年调涨,累积的结果可能使涨价倍数增加,而必须适用较高的税率。而且「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是因为从原始取得土地至移转当时这一段期间的涨价利益尚未真正实现,因此准予递延课徵,但效果只是「暂时不课税」,并非实质免税,甚至在2年内出售给第三人时,还须课徵一笔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两者相加,税负可能更重。特别提醒您,夫妻间考虑赠与土地前,对于是否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应事先好好评估该笔土地未来的涨价空间,以及短期内是否会再次移转,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缴税时机。

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之支出是不可以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扣除额

过年期间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庙方开立的收据能否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扣除呢?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对政府机关或符合同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举扣除,立法意旨系为鼓励民众多行善举;但民众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支出,因寺庙有提供服务,系属于提供劳务之对价,并非完全无偿之捐赠性质,故不得适用上述列举扣除之规定。故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之支出,自不能于当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额。

出售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其财产交易所得之归属年度如何认定?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答覆:个人出售已登记所有权之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未办理或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建物总登记)之房屋,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银行贷款部分)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申报缴纳契税移转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又说明,房屋遭法院拍卖,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之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预售屋,则以实际转让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房屋或转让预售屋,应于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主动申报纳税,否则经稽徵机关查获有违漏情事,除补徵税款外,尚应依规定处以罚锾。【#05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二科 职称:审核员 姓名:谢锦华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8707

个人因房屋受损而取得之赔偿金,非全属免税所得

个人因房屋遭他人损害,经和解取得赔偿金中若有属于填补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损失及营业利益部分,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免税所得,应以其赔偿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列报其他所得。
   举例来说,甲君所有坐落于市中心之房屋,因A公司施作工程不慎受到损害,其于986月与A公司达成和解,领取房屋修復赔偿金2,200,000元,补偿房屋租金损失及营业利益1,300,000元,合计3,500,000元,甲君将上揭赔偿收入全数作为免税所得,未将受补偿房屋租金损失及营业利益1,300,000元列报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其他所得,经稽徵机关核定补税处罚。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诉愿等程序,均遭驳回。
  诉讼双方以撤回诉讼为条件达成和解,由一方受领他方给予之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中属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部分,系属「损害赔偿性质」,可免纳所得税;另非属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部分,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所称「损害赔偿性质」不包括民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之所失利益,亦即本应获得之利益,因损害事实之发生以致不能取得之情形。故承前例甲君受领2,200,000元修復费用属损害赔偿性质为免税所得,不须申报,另填偿所失利益1,300,000元则属其他所得,如未能提出相关成本及费用凭证供国税局查核,应全数申报所得税。
  个人如有房屋受损取得赔偿金收入,应注意其中属填补所失利益部分非属免税为其他所得,应于申报所得税时纳入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

 

记帐业者涉嫌诈欺、伪造文书遭起诉判刑

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某记帐业者(註;代理记帐业者并不具备会计师资格)代理某甲公司记帐及申报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明知公司9711月至992月间应纳之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为0元,该记帐业者却伪造缴款书作为代缴纳完毕之凭证,向公司诈取税款不法。经南区国税局查获,移请地检署侦办,全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依伪造文书及诈欺取财等罪判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3月。
南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应慎选代理记帐业者,申报期间并尽量自行持缴款书向公库缴纳税款,以免遭不肖记帐业者矇骗受损。
新闻稿联络人:监察室刘审核员06–2223985
汇总编号:10101-2002

销售与保税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中华民国100117  台财税字第10004520850

一、  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其营业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4款规定适用零税率者,除报经海关视同出口之货物,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应由该营业人(卖方)将所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交由买受人(买方)于该联空白处或背面签署「本发票所列货物或劳务确系本事业(工厂、仓库)购买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无讹」字样,并加盖买受人统一发票专用章,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二、废止本部97319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8610号令。

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 17 条条文:增列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纳税义务人五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万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降税后,今年分配股利所含之税额扣抵比例上限要如何计算?

正值营利事业分配99年度盈余之最后时点,因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该怎么算?

1001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税法规定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为33.33﹪;分配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为20.48﹪。
2.
累积未分配盈余已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为48.15﹪;分配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为33.87﹪。
3.
累积未分配盈余部分属98年度以前盈余、部分属99年度以后盈余、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各依其占累积未分配盈余之比例,按前2项规定上限计算之合计数。
举例来说,甲公司100年度股东会决议分配9899年度之盈余500万元,87年度以后之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为800万元,其中属8798年度已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累积未分配盈余为600万元,属99年度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累积未分配盈余为200万元,则税额扣抵比例上限计算:【(600÷800×48.15﹪+(200÷800×20.48﹪】=41.23
营利事业如违反前述法令规定,分配股利净额所适用之税额扣抵比率,超过规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超过依规定计算之金额者,应就其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责令营利事业限期补缴,并按超额分配之金额,处1倍以下之罚锾。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要注意税额扣抵比率之计算,以免受罚。

101年起取消军教薪资所得免税,请注意办理扣缴!

自明(101)年起,现役军人之薪饷暨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之教职员薪资将纳入综合所得税课税范围,即于后(102)5月申报101年综合所得税时应列入个人薪资所得申报。另外,虽然军教人员之薪资所得于1025月申报101年综合所得税时才须列入申报,但国军部队、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稚园及托儿所自1011月起给付军教人员薪资,即应依所得税法、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之规定办理扣缴。

于出售前拆除都市计画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财政部臺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所有权人销售持有期间(指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施行【10061日】前或施行后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条例施行后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之期间)2年以内(2)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筑执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条规定之排除课税项目外,皆应依法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刘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丁种建筑用地(非都市土地),该土地上有一老旧房屋,因买方要求刘先生拆除后始愿意购买,刘先生将该房屋拆除,并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建物灭失后,于100915日与买方签订销售契约,因签约时出售标的,系属无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免予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质课税原则补税及处罚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回归公司所得,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指出,租税法所重视者,为足以表徵纳税能力之经济实质,而非囿于形式外观之法律行为,始符合实质课税及公平原则。该局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甲公司系经营不动产投资兴建及买卖业务,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亿元,而该笔建物之土地登记为甲公司负责人之母A君,经查A君系于建物起造前数月取得该笔土地,其购买该笔土地之资金,先由A君向银行借款1.8亿元支付,随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银行借款相同金额偿还A君该笔借款,甲公司虽辩称代A君偿还银行借款系属借贷关系,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甲公司9396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并无甲公司所称A君向其借款之记载。因此,前开资金显系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义,以公司资金取得上述土地并建屋出售,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亿元回归甲公司之收入,计算相关漏报之课税所得及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额7百余万元外并处罚锾3百余万元。
该局唿吁,切勿滥用私法上契约自由原则,藉由资金安排,将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转至个人,规避租税负担,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漏税处罚。
(
联络人:法务一科洪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15)

配偶回赠之不动产,如何计算奢侈税持有期间

所有权人销售原赠与配偶,嗣后配偶又回赠之不动产,于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之持有期间时,准将其赠与配偶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合併计算。

营业人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臺币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

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自1004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自100622日施行。
  财政部说明,依上开修正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营业人自100622日起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臺币(下同)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其修正理由系考量邮政机构与快递业者承揽货物出口之业务属性类似,相关税务协力义务允应一致,为简化徵纳双方核认是类外销货物出口程序,爰参照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11条第2项第6款及第19条有关离岸价格5万元以下之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得凭货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为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之规定修正,俾资公允。
  营业人外销货物申报营业税零税率时,除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如委由邮政机构或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5万元以下,为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其离岸价格超过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并免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于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中华民国10069  台财税字第10000061340

一、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114条之21项各款规定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之情形,且已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者,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营利事业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或第66条之4规定,多计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期初余额或应计入金额,或短计应减除金额,致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应分别于第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2项或第66条之42项规定日期填载正确之期初余额、应计入金额或应减除金额。

()营利事业于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者,应于超额分配年度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该超额分配之金额

1、前项()规定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之情形。

2、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51项规定,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3、未依所得税法66条之6规定计算正确之税额扣抵比率。

()营利事业于本令发布日起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依所得税法66条之31项第6款及第2项第6款规定,于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其于本令发布日前(不含发布日本日)补缴且尚未核课确定者,有其适用。

二、本部9042日台财税字第0900451147号函说明三()2之规定,自本令发布日起停止适用。

不肖记帐业者侵占所代理营业人应缴纳税款,法院重判刑责。

财政部臺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由赖姓姊妹经营之代客记帐事务所(註1),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法手段短报缴委託业者应纳税款,包括自行购买或利用其他业者委託代购发票及处理帐务之机会虚开不实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藉以短报缴税款并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报期限缴纳税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託业者遭补税又受罚。据统计遭侵占税款的营业人有40余家、侵占税款近3千万元,该事务所之主要负责人,业经臺中地方法院以连续犯业务侵占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2个月。

该局说明,税务代理人可提供营业人高品质的帐务管理服务,建立营业人与税捐机关的互信,乃徵纳双方最佳的沟通桥樑。惟少数不肖税务代理人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营业人委託缴纳之税款,最近该局于查核营业人列报大量与经营无关进项凭证之案件时,又查获辖内2家代客记帐事务所(註1)亦利用执行税务代理机会,涉嫌以不实统一发票虚列营业人之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趁机侵占所短缴之税款,例如记帐业者实际收受营业人委託缴纳之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万元,因申报时虚报进项税额6万元,实际仅缴纳税款4万元,短报缴之应纳营业税款6万元则据为己有。本案营业人于得知遭渠等2事务所侵占致短报缴税款之情形后,主动向该局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短漏税款者计53家,补缴税额达2,1739千余元,另该局已将事务所负责人移送检察署侦办刑责。

该局指出,记帐业者(註1)受营业人委任代为整理会计凭证协助处理帐务、工商登记、申报及缴纳各项税捐等,于代理权限内,以营业人名义所为之行为直接对营业人发生效力;营业人欠缴的税捐,即使系代理记帐业者(註1)侵占所致,营业人也只能对之提起告诉以追讨被侵占之税款,至于欠缴之税款,则仍需缴纳。代理记帐业者(註1)因受营业人信赖而委与处理税捐事务,其代理之行为应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权为限,倘记帐业者涉以不正当方法侵占营业人交付其代缴之各项税款者,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检调单位侦办刑责。

该局特别唿吁,为了遏止不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一旦发现代理记帐业者(註1)有涉嫌侵占税款情事,国税局即成立专案进行调查,因此也特别提醒营业人宜慎选代理记帐业者(註1),并确实检视各项委託办理之营业登记案件,按时审视各项委託处理之帐簿书表及税务申报书,尤应注意交付缴纳之税款与其实际申报缴纳之税款是否相符,必要时更可以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供单位:审查四科李宥叡,联络电话:230511117521
(註1)代理记帐业者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具备会计师资格的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

申报99年度综合所得税─便民措施

为使民众报税更加便利,缩短报税时间,自今(100)5月份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对于简易的申报案件,将提供税额试算的创新服务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各地区国税局将会主动计算99年度综合所得税,于425日前以挂号寄发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试算税额通知书及相关表单,经过纳税义务人确认或缴纳税款后,即完成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手续。

试算税额通知书上载有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额、免税额及扣除额资料,纳税义务人收到上述书表后,务必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同意且接受试算结果,于法定申报期限前(9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00531日),依下列方式办理,即完成申报程序。

一、缴税案件者:按试算税额通知书所载之「应自行缴纳税额金额」缴纳,缴纳方式与目前结算申报之缴纳方式相同。

二、退税案件或不缴不退案件:

1.线上登录: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线上登录,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

2.书面确认:填妥国税局寄发之确认申报书,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递送或以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至原寄发该通知书之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或就近送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代收。本项服务作业系便民措施,国税局所寄发之试算税额通知书非属税额核定处分,若纳税义务人地址有变动或因个人因素,不同意採用本项试算服务者,需于31起至315止,透过网际网路经由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以书面向各地区国税局申请。一经申请不适用本项试算服务即不可撤销,应依法另行办理结算申报。

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课税

100128日起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者,应于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

营利事业应收帐款逾两年未收,得转列呆帐费用,基于衡平课税原则,以往稽徵机关针对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尚未给付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3项及营利事业查核准则第108条之1规定予以转列其他收入。嗣经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57号解释以违反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应自9843解释公佈之日起至迟于一年内失其效力,致相关作业于此空窗期无所适从。

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之课税规定,现业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于100126日公布,纳入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正式取得调整法源,并于本年128生效。现行规定除将原租税客体「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予以更细分为「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外,原时效规定「逾两年」部分,因造成部分债务之请求权时效与民法规定不符,爰修正为「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将转列年限回归民法消灭时效之规定,以符法令规定。如将来确实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假捐赠真逃税,以形式上合法掩护非法,经查获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表示,最近该分局查获辖内民众运用捐赠给合法登记的学术研究基金会,一方面于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举扣除额减免税捐,另一方面,在捐赠匯款完成后,再提出以学术研究计画等相关名目向该学术基金会申请补助款,领回大部分原捐赠款项,而该领取的研究补助款又属所得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免税所得,企图以形式上合法捐赠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本案捐赠人虽有捐赠资金纪录,且相关请领研究补助款皆为基金会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据及凭证可供查核,惟捐赠资金最后又都回流原捐赠人,形成捐赠人实际未支付资金,却可达到减免扣抵税捐之不公平现象,该分局总共查获不实捐赠金额约470万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该分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而这些机构或团体必须已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实际捐赠之事实,并无资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报为捐赠扣除额。

该分局唿吁民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时,应有捐赠事实并检具经依法登记或立案之机构或团体所开立的捐赠收据,以免届时被查获,遭补税送罚。

民国100年度退职所得免税额度

民国100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100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民国1003月退休,其服务年资20年,一次领取之退休金500万元,,该员工领取退休金500万元,其中免税之退职所得额为4,190,000元〔(169,000元×20年)+(5,000,000-169,000元×20年)÷2 〕,因此该员工应税之退职所得额为810,000元(5,000,000-4,190,000元)。

收到政府机关补助款请记得申报其他收入,以免受罚

    某公司为「教育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厂商,提供实习机会予实习学员,并支付学员薪资、劳健保费及退休金,再检具证明文件向承办学校申请拨款,接获承办校方开立予该公司之扣缴凭单时,究竟帐务应如何处理及申报所得税?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处理?

  国税局表示:该公司依据「教育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支付学员薪资及劳、健保费等,应依支出金额申报薪资及劳健保费等,至于检具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拨款,因所取得之补助款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及第17款规定之免税所得,所以要就学校拨款及开立凭单金额列报其他收入。

  国税局唿吁,最近曾发现公司收到补助款时以暂收款入帐,未申报其他收入,经核定补税移罚。所以,营利事业如与学校建教合作,向学校申请补助款,或僱用残障同胞,而向劳工局申请补助款,请确实依上开规定办理,以免被补税送罚。

 

 

核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免罚规定认定疑义

财政部表示,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臺币(以下同)1,000元以下、销售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1,000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短(溢)开5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上开规定所称「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减免处罚标准系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22项授权订定。同条第1项规定,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处罚锾之行为,其情节轻微,或漏税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减轻或免予处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所载内容商号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金额错误而未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及另行开立等情事,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惟考量该张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响税额仅50元,情节轻微,爰减免处罚标准中明定对每张所载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惟所载销售额究应以实际销售额或误植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因乏明确规范,该部爰发布释令,俾资遵循。举例而言,据国税局查报,有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实际销售额618元(含税后应开立金额为649元),误植为952,999元(含税后开立之金额为1,000,649元),该营业人开立错误金额已逾百万元,如以正确销售额作为认定可否免罚标准,显逾公平,爰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错误销售额952,999元作为是否符合上开免罚规定之认定标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揭案件营业人因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有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处罚情事而无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规定之适用者,应依该部901122台财税字第0900456423号令规定,以该张统一发票之「正确销售额」618元为罚锾计算基准。

 

 

托儿所、安亲班收据贴用印花税票有别

经政府机关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儿所,所开立之银钱收据,可免贴用印花税票;至于安亲班及托婴中心,须由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学校所办理者,始可免纳印花税。

依印花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公私立学校处理公款所书立的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又查财政部相关函释规定,经政府机关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儿所,处理公款所书立之凭证,可以比照公私立学校免贴用印花税票;至于儿童托育中心(安亲班)及托婴中心收取费用所开之收据,除由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办理者,可免纳印花税外,其由团体、私人或公司行号所办理者,因未具政府机关或学校之性质,依法仍应缴纳印花税。

各地升学补习班、职业班、健身院及技艺讲习班等,虽经各该主管机关立案或备案,但与一般公私立学校性质不同,其所书立之各项凭证,仍应依法贴用印花税票,民众在索取收据时,应留意收据上有无贴印花税票,或盖有经税捐机关核准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总缴戳记。

遭取消政府补助金受领资格,惟未于当年度缴回补助款项,领取年度仍需列报收入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于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帐申报,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若因故遭取消受领资格,依规定缴回所领取之经费,如属同一年度,应列报为其他收入之减项;如属不同年度,则列报为其他费用。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仅在接受政府补助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始得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换言之,如非购置折旧性资产或未实际购建折旧性资产者,则无分年认列收入规定之适用。
举例,甲公司于96年初自新闻局取得预定购置折旧性数位化设备器材之补助金160万元,惟因故未履行与新闻局签订之「95年度辅导电影产业数位升级合约」约定,经新闻局取消补助金之受领资格,不符合前揭专案计画补助奖励,无从适用分年平均认列收入之规定,甲公司96年度未缴回补助金亦未申报所领取之补助金,经国税局全数核定为漏报收入,补税处罚。

高雄县市合併改制作业将届倒数,高雄市国税局自100年1月1日接管高雄县国税稽徵业务

    配合991225高雄县市合併改制作业,原隶属财政部臺湾省南区国税局之高雄县辖区国税稽徵业务,将于100年起移转由高雄市国税局承接办理;亦即原隶属南区国税局之高雄县分局、冈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将于10011日改隶属高雄市国税局,高雄县分局并将配合行政区域调整,更名为「高雄市国税局凤山分局」。

    因国税业务的调整与县市合併的基准日并无明显密不可分的关联,为利会计年度及业务划分之衔接,报经行政院核定以10011日为国税局组织、业务及服务辖区调整的基准日,与高雄县市改制合併的实施日期为991225有别;也就是说,高雄县市在991225合併为高雄市,但是在991225991231期间,原高雄县的国税稽徵业务仍属南区国税局职掌,至10011日时才调整由高雄市国税局承接。

    高雄市国税局特别提醒大高雄地区的民众,县市合併后,该局所属各分局、稽徵所服务的行政区域范围及办公地点均无变动,营利事业税籍亦无变更,1001月应办理之9911-12月(期)、12月(期)营业税申报及99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及股利凭单资料申报,皆维持现行作业方式。另外,该局也说明,配合高雄县市合併改制后,行政区一律以「区」为单位,也就是说改制前的高雄县「乡、镇、市」将改为「区」,「村」改为「里」,因此,高雄县分局、冈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之地址,于县市合併后,将配合直辖市行政区以「区」为单位而调整,如冈山稽徵所地址「高雄县冈山镇介寿路100号」,将改为「高雄市冈山区介寿路100号」。

 

网路交易成避税天堂,国税局进行查核

国税局办理网路交易销售查核案件,查获营业人除网路交易外,并发现尚有透过电话订货后宅配到货之交易,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查获短漏报销售额2,00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营业税100万元,并依规定裁处罚锾100万元。

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及缴纳营业税。近年来网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营业人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逃漏税捐情事层出不穷,更有业者借由分散网路交易帐号,以规避国税局之查缉。

某衣馆有实体店面并架设网站销售服装、饰品等,国税局透过蒐集网拍业者资料,并实际上网站了解该商号交易模式,发现其送货方式为宅配货到付款、超商取货及先行匯款后收货,收款方式则可线上刷卡、匯款入指定帐户及代收货款。为查核营业人有无涉及逃漏税捐情事,国税局运用多方资料,如:营业人电子商务合作契约、宅配服务纪录、付款纪录等,发现营业人实际销售额与申报之销售额有悬殊之差距,逃漏税捐属实,造成国库之损失。

贩售料理酒应摆放在料理用品区

      料理酒系专供烹调使用,与饮用酒并非同类或类似产品,两者在用途、品质、最终使用者、通路、消费者习惯、价格政策并不相同,因而在贩售「料理酒」时,应放置于料理用品区陈列,即与盐、醋、酱料等调理用品摆放同一区,勿与饮用酒置放同一区,并建议可于饮用酒区设置引导标示,方便消费者至料理用品区选购,另制作宣传广告时,亦请配合将料理酒类置于料理用品区版面,并依财政部公告之警语「食用含酒料理,请勿开车」标示,以资与饮用酒有所区隔。
     
菸酒税法第2条之料理酒分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即「一般料理酒」含0.5%以上之盐,而「料理米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超过20%且包装标示有专供烹调用酒字样,以上可作为各通路业者简易判别办识之参考,请勿将上述料理酒与一般饮用酒置于同柜()

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修正

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如下,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99924  台财税字第09900387560

 

一、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补徵金额于新臺币(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之滞纳金及利息,每次应补徵金额于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退金额于200元以下者,免退;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及罚锾,每次应退金额于100元以下者,免退。

 

四、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案免移送强制执行限额为300元以下。

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规定:营利事业之下列捐赠,其捐赠总额在新臺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限制: 一、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
2
、营利事业购买前款之原创产品或服务经由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
二、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营利事业捐赠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于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或法人、合伙、独资之国内文化创意事业自行于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
2
、前款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应以公开方式为之。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育成中心经营团队管理阶层人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从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研究、创作、行销或服务二年以上之资歷。
2
、育成中心可提供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育成空间、九十平方公尺以上公用空间及其相关设施,供其他文化创意事业运用。
3
、育成中心于获得捐助设立后已进行营运,有文化创意事业进驻或运用。
4
、育成中心应设置独立财务帐簿,其受赠款项应专款专用。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事项。
另依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规定: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者,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购买之产品或服务系属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及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之相关证明文件。
二、举办文化创意活动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及其进驻或运用之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定应检附之文件、资料。
前项证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发,并副知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及其他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营利事业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支出相关凭证及资料,送请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其数额。

为配合政府致力推动缴款书条码化,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盐埕稽徵所特提供自行印制缴款书步骤供民众参考。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为加速并简化税款销帐工作,节省稽徵机关人工销号登打成本与时间,并缩短税款入库时程,各类缴款书自9971起实施条码化,该局盐埕稽徵所特于网站(http//www.ntak.gov.tw/e03便民服务项下提供自行印制缴款书之操作步骤,纳税人可参考该操作步骤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列印条码化缴款书或下载「国税条码化缴款书列印软体」(单机版仅提供营业税401403404及扣缴税额缴款书列印)自行列印缴款书,因该列印之缴款书已条码化,纳税人持该缴款书缴税时,只要经扫描读取缴款书上条码资料即完成缴税程序,而无须再浪费等待时间。
鉴于以往人工填写缴款书缴交税款时,国税局必须经过繁琐的作业流程方告完成销号手续,不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更徒增稽徵成本;惟缴款书条码化后,各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只要配合相关电脑作业,即可完成税款销号作业。且应纳税额新臺币20,000元以下案件可直接到超商缴纳并採免手续费方式办理。缘国内超商密度高且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亦提供纳税人更便捷的缴税方式。

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应注意事项

依财政部99723台财税字第09904092170号令规定,配合99615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126条之规定,营利事业按其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99年度暂缴税额时,应以其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施行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及起徵额所计算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

 

依新修定的税率17%及起徵额12万元计算暂缴税额者。
(一)98年度课税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无暂缴税款,免办理暂缴申报及免缴纳暂缴税款。
(二)98年度如课税所得额介于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间,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20,000×1/2×1/2
(三)又如课税所得额在181,819元以上,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7%×1/2

一、申报期间:会计年度採历年制之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自9991起至同年930止,但採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申报期间比照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应于每年31331止办理暂缴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利事业若符合下列规定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申报。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三)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四)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五)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无应纳税额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开业或无营业额者。

(七)营利事业于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併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八)营利事业以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之税额之二分之一为99年度应纳暂缴税额,该税额在新臺币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7条及第68条规定之营利事业。

三、申报方式:

(一)人工申报:营利事业于申报期限内备齐所有文件资料,可至该局任一辖区分局、稽徵所办理暂缴申报。

(二)网路申报: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 //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将申报资料建档,并于申报期限内上传申报。除暂缴税额申报书及缴款书外之相关附件资料,请于107日前送交所辖分局、稽徵所。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股票股利之证券交易损益计算相关规定

财政部2010.08.06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

一、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之股票股利,嗣后出售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以其面额依同法第44条及第48条规定计算成本;营利事业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时,亦同。

二、本部98527台财税字第09800041000号令,自即日起废止。

营业人使用收银机 新规定100年上路

    自10011日起,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使用之收银机,应具备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及列表性能,并应保存每部收银机销售金额日报表及月报表至少5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修正前「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仅规定收银机需具有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性能,作为公司行号编制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及填列统一发票明细表(按日汇填)之依据。为贴近现行实务作业,财政部日前特修正「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第4条及第8条,除增列收银机列表性能外,并规定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于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该局特别吁请业者,请先自行检视目前使用之收银机功能是否完备以免届时有无法正确操作收银机或机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开报表等情事,并要记得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在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综合所得税列报大额捐赠扣除,应提示相关资金流程供核

 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某寺庙之捐赠扣除额40万元,经国税局以该寺庙提供之97年度帐簿记载该笔金额之捐款人系由A公司改为甲君,且甲君无法提供相关资金流程供核,难认其有捐赠之事实,乃否准认列。
    甲君不服,主张该笔捐款原由A公司捐赠,因该公司营运亏损,不宜作大额捐赠,其身为该公司之总经理,乃认捐该笔款项,并请庙方将感谢状改开给甲君。案经復查、诉愿均遭驳回。
    该局说明: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税之实者,也不在少数。国税局为遏止虚列捐赠扣除额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对于大额或异常捐赠案件,均加强查核,若受赠单位无法提示确有收取捐款之帐证资料,或捐款人未能举证捐款资金流程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确实有捐款事实,国税局将予以剔除。

营业人于国内提供国内学生留学、游学服务,取得国外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收入,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公司于国内提供国内学生至澳洲游学服务,取得澳洲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是否能够适用零税率?

按「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物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营业税。」「左列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税税率为零: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7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营业人于国内提供国内学生留学、游学服务,取得国外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收入,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为财政部99419台财税字第09900098590号函所明释。

自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新税率17%

99518新修正所得税法第5条第5项规定,营所税起徵额调高为12万元、税率降低为17%,自99年度施行(1005月申报99年度营所税)。调降营所税税率为单一税率17%,以提升我国租税环境国际竞争力,并且考量课税所得额超过起徵额时,将产生税负遽增之情形,调高起徵额12万元并维持现行但书规定。是以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税,超过12万元者全额按17%税率课税,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速算公式: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上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7%;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下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2万元)÷2】。

举例说明,某公司採暦年制,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于1005月结算申报,全年课税所得额若为20万元,应纳税额为34,000元【200,000元×17%=34,000元,(200,000元-120,000元)÷240,000,取金额小者34,000元】。

营利事业依经销契约所支付之奖励金应按销货折让处理

有关公司支付大卖场的奖励金可否列为佣金支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0条规定,营利事业依经销契约所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

营利事业支付超商、大卖场广告贊助费、上架费、运费补助费等,其属销货折让性质而营业成本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之案件,应将列于广告费或其他费用项内之广告贊助费、上架费,依销货折让性质转列营业收入项下减除后,再行核计成本。
大卖场与营利事业间收付奖励金部分,系属销货折让性质,营利事业常误将支付该笔奖励金的进项凭证列为佣金支出或其他费用项下,实际应转正为销货折让性质。以免不符规定遭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营业人无偿取得固定资产,依法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不得申请退税

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退还。但如以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条及33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除应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该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申请退还已纳之营业税。否则,经国税局查获,除追缴税款外,将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甲公司因债信不良,恐债权人催讨债务,乃与乙公司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将名下建筑物过户登记予乙公司,并开立发票交给乙公司,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前开发票外加之5﹪营业税。国税局以乙公司并未支付价金,是无偿取得该建筑物,乃否准退税;另以乙公司虚报进项税额逃漏营业税,除追缴税款,并按所漏税额处2倍罚锾。乙公司不服,主张该公司是以增资款给付该系争不动产价金,且甲公司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由,提起行政救济,终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张以增资款给付价金,但经查该笔款项回流至提供资金的诉外人丙君个人帐户,且乙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股东往来明细、发生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其有支付系争款项之事实。因此国税局以甲、乙两家公司间系争不动产之移转并非有偿买卖,而甲公司未依规定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给自己,却开立统一发票予乙公司充作进项凭证及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乙公司并无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之情事,乃否准退税,并对乙公司虚报进项税额之行为补税及处罚,均于法有据,因此判决乙公司败诉。

合法登记之民宿享有租税优惠

民宿课税之相关规定,特说明如下:

 

一、依财政部901227台财税字第0900071529号函,民宿税捐之核课,前经行政院观光发展推动小组第34次会议决议:「乡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数5间以下,客房总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员工,自行经营情形下,将民宿视为家庭副业,得免办营业登记,免徵营业税,依住宅用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及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至如经营规模未符合前开条件者,其税捐之稽徵依现行税法办理。」 

二、復依财政部961018台财税字第09600434600号函,乡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而作民宿使用,尚无财政部901227台财税字第0900071529号函将民宿视为家庭副业,得依住家用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之适用。因此合法民宿须先依民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作民宿使用,并符合上述说明客房数5间以下等3个条件经营始能享有租税优惠。

户籍迁出对税捐优惠的影响

户籍迁移会影响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捐优惠。
在地价税减免优惠方面,若您已享有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的土地,当您或您的配偶、直系亲属户籍迁移,致无人在该地设立户籍登记时,除丧失该项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权益,且在户籍迁出后30日内未向地方税务局(税捐处)申报恢復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者,除追补应纳税额外,最高处以短匿税额3倍罚锾。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若您曾申办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在5年内将户籍迁出致不符自用住宅要件时,会被追缴原退还的土地增值税额。

不肖记帐业者透过伪造申报书表或税单之方式,从中侵占税款。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陆续发现数家营利事业连年申报亏损,与当年度该行业普遍赚钱情况不符,经请业者说明连年申报亏损的原因,业者表示9697年申报赚钱且已将应缴之税款5万余元交予委任之记帐业者,并非连续多年不缴税,另提示已向公库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影本证明,本局认为有异常,有进一步查证必要。
本局爰查证该等税款是否已入国库,查证结果国库并未收到该公司缴纳之税款。再转向业者提示缴款书影本所载之银行查证是否收到该笔税款,渠等银行皆回復未收到,本局始发觉事态严重。
另亦有业者从89年至96年实际支付税款给记帐业者11,974,590元,请其代为缴纳,惟真正解缴到国库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后因业者发现向臺湾高雄地方法院告发,该记帐业者警觉事态严重,乃于981221日起陆续向国税局更正申报并缴纳原私吞的税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营业税问题,全案已移送调查局调查中。
经深入瞭解,发现发生这些状况的业者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委请之记帐业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从不曾向其索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表及缴款书回执,或仅取得影本,以致给不肖记帐人员有机会透过伪造申报书表或税单之方式,从中侵占税款。
国税局唿吁各营利事业负责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记得向代为申报各项税目税款之员工或记帐业者要回盖有税捐稽徵机关收件章之申报书正本及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收款印戳之缴款书回执联正本,并且核对与您交付之金额是否相符。
国税局同时吁请记帐业者不要心存侥倖,以为忙碌的大老闆永远不会察觉伪造舞弊等不法情事,伪造文书乃公诉罪,不可不慎!【#221
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一科 职称:审核员 姓名:王介萍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196

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将发票对调使用仍应受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于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登记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定之。」及第3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于中华民国境内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故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及报缴营业税,故其分支机构可视为独立之营业主体。是以,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如涉及违章情事,应以实际发生违章行为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违章主体。依此意旨,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二、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所称「他人」之范围应包括总公司、直属门市部及设置于其他县市等分公司。
如属总分支机构之营业人,不论系自行印制收银机统一发票或向代售发票处所购买统一发票,都应将「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迄号码明细表」或「统一发票购买明细表」与统一发票之起讫号码,再三核对清楚后再使用,以避免发生误用他人之发票,而遭受处罚。

夫妻合併申报综合所得税有无例外之规定?

一、夫妻无论是否分居、分户设籍、採联合财产或分别财产制,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原则上应该合併申报。

二、夫妻分居而无法取得配偶所得资料者,仍应于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于“□夫妻分居者”栏打ˇ,以免造成漏报违章送罚。此类案件之夫妻各自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分别核发税单,稽徵机关即按归户合併后所得计算全部应纳税额,再按个人应纳税额占夫及妻应纳税额合计数比率计算各自应分摊之应纳税额后,减除其已扣缴税款、可扣抵税额后,分别发单补徵。

三、夫妻得分开申报之例外情况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选择分开或合併申报。以98年度所得税为例,在98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以选择採合併申报或分开申报。

〈二〉夫或妻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可由子女申报扶养,此时夫妻可以一方单独申报,另一方列报为他户受扶养亲属,或夫妻双方列为不同申报户的受扶养亲属。

〈三〉父母申报扶养仍在校就学但已婚之子女,则该受扶养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时,可以单独申报。

独资、合伙的营利事业申报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

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在今年(99年)5月份办理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依税法规定课徵综合所得税。故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于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须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如当期有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可以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在办理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从应纳税额中减除。

要先查调98年度个人所得收入资料,需检附那些证件。

若要查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7911以后出生)98年度所得收入资料,只要须带自己新式身分证正本(验证后发还)及印章。若受託查调其他成年人,如父母、年满20岁以上子女及兄弟姐妹之98年度所得资料,须填写授权书,并须带自己及授权人(或是委託人)新式身分证正本(验证后发还)及印章,若不方便须带授权人新式身分证正本,则可以用新式身分证影本代替(影本併授权书存档)。

若持健保卡、驾照或户口名簿(户籍誊本)要查调所得资料,皆因与规定不符,无法查调。

继承自宅用地于期限过后始补办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如符要件准予受理

继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课徵地价税之土地,于申请期限过后始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当事人可以未接获稽徵机关辅导函为由,补办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之手续,如经查明符合税法规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徵。

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之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处罚上限

98527修正公布前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课税之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情事,或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分别视其有无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申报,按其所漏税额或就其短漏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处2倍或3倍以下之罚锾。考量前述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之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并未短漏当年度所得税额,其对国库税收之影响,系视该等营利事业以后年度是否依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该年度亏损而定,如依前述规定处罚,又无合理最高金额之限制,恐有处罚过重之虞,爰于98527修正增订属于前开短漏报之情形,其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于45百元之规定,尚非所有短漏报所得案件均有其适用。

  次按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3规定,纳税义务人违反本法或税法之规定,适用裁处时之法律。但裁处前之法律有利于纳税义务人者,适用最有利于纳税义务人之法律。故营利事业于98528以前有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情形且尚未裁罚确定之案件者,均得适用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之规定。
  依据前述规定,工商时报99223A16版报载:「93年以后营所税补税,最高罚9万」仅适用于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且尚未裁罚确定之案件。至于不符上揭情形之营利事业,如发生短报或漏报所得额之情形,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处罚,并无最高金额之限制。

企业广告费并非全属当期费用

在一个资讯爆炸的时代里,企业为了传递讯息与消费者,刺激消费慾望,往往会投入鉅额的广告费用,然广告费支出究应属当期费用,或应按经济效益分年转销,往往困扰着企业。
  基于会计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若广告费用之经济效益仅及于当年度,则该支出应列为当期费用,反之,广告费用经济效益长达数年者,则须先以递延费用列帐,并于经济效益期间内,配合收入之实现分年转为费用。

  国税局于查核某企业96年度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辖内某化妆品制造公司,为推广新开发之美白化妆品,除邀请影视红星代言外,亦推出一系列电视、平面广告,使得当年度广告费遽增;因该广告之经济效益及于多年度,且96年度该项新产品亦尚未产生相对收入,致使96年度营业利润遽降,依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该公司同意将本期列报有关新产品推广之广告费,按广告经济效益期间,分3年摊销。

  提醒企业注意,若将具未来经济效益之支出全数列为当期费用,虽可降低当期课税所得额,减少税赋,但却扭曲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并造成未来税捐负担之增加,且违反量能课税之租税基本精神。

98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课税级距之金额。

依据:所得税法第5条第4项及第5条之11项。
公告事项:

一、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免税额,每人全年82,000元;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04,000元为限。


四、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
(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410,000元以下者,课徵6%

(
)超过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课徵24,600元,加超过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
)超过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课徵113,000元,加超过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
)超过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课徵341,900元,加超过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
)超过4,090,000元者,课徵914,900元,加超过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

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对于「退职所得」之定义为,「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及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等所得。但个人领取歷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储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同时同法条第4项规定退职所得「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百分之三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财政部依法于981125以台财税字第09804567530号令公告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其规定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99年1月1日起,除信用卡缴税外,缴纳国税免手续费

为加强便民服务,财政部继推广民众赴超商缴税之多元化缴税管道后,再祭出大利多,自9911起,纳税人缴纳国税,除採信用卡缴税外,其余缴税方式,均由政府编列经费负担手续费,民众免付手续费。

国税局表示,民众缴纳国税管道主要有6种:亲赴银行临柜以现金或支票缴税、自动柜员机缴税、以缴税取款委託书及约定转帐缴税、晶片金融卡缴税、至便利超商缴税及以信用卡缴税等方式。纳税人缴纳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及营业税,採晶片金融卡或至便利超商缴税,981231日前须自行负担手续费10元或6元,9911起则免付手续费。

但民众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仅能採亲赴银行临柜缴税,不适用自动柜员机、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缴税方式。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义,可拨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洽辖属分局、稽徵所为你服务。

个人海外所得基本税额,即将于99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併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自9911起取自香港、澳门或欧美等全球海外地区之所得,全户全年合计数达新臺币100万元,须併入基本所得额,故民国100年申报99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系依所得税法规定之综合所得净额,加计下列4项特定免税所得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

1. 海外所得:个人于海外从事证券投资、土地交易、租赁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等,举凡未曾向中华民国缴纳税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达100万元(含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

2. 保险给付:9511以后订立之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000万元者,扣除3,000万元以后之余额全数计入。

3. 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託基金之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4.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之「非现金之捐赠」。

依照上述所计算出来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万元之扣除额,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者,应先扣除600万元后,再就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算出基本税额后,需再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当一般所得税额高于基本税额时,即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无须缴纳基本税额;当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时,除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纳外,并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再减除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缴纳,亦即另须缴纳之基本税额=基本税额-一般所得税额-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至一般所得税额系指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投资抵减税额之余额。又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

列报盘损率1%以下之商品盘损须符合特定要件

    营利事业列报商品盘损,依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无法提出证明文件者,如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健全,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得予认定。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规定,商品盘损只有存货採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採零售价法者才能适用,营利事业如属会计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在无法提出证明文件之下,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则可列报。
    某家公司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列报鉅额商品盘损,经该公司说明系商品出售时计数错误,致期末盘点与帐载数量不符,造成灭失事实。经国税局调查该公司列报商品盘损率虽未达1%,惟盘损之商品为衣服、配件等,依商品之性质不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与前揭规定商品盘损之列报要件不符,致被剔除补税。

缴纳国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国民年金取得之收入应如何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一、国民年金法自97101施行,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之直系亲属依依国民年金法规定缴纳之保险费,得列为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2保险费列举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国民年金保险、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总额,以不超过24千元为限。

二、个人依国民年金法规定领取之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系属保险给付,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至领取之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及原住民给付,系属政府之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营利事业于98年8月1日引进外籍劳工,应如何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依据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111231)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未满183天者而言。是以,该公司81引进之外籍劳工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依给付时之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办理扣缴,亦即扣缴义务人支付外籍劳工之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新臺币25,920元以下者,按给付额扣缴6%税款;如超过新臺币25,920元者,按给付额扣缴20%税款,且应于给付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辖国税局申报核验。若未依照上述规定期限内填报者,稽徵机关除限期责令公司补报外,还会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上开所得,公司每次给付时均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并无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之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臺币2仟元者,免予扣缴之适用。

举例说明:甲公司于9881引进2名外籍员工,97给付A君及B8月份之应税薪资所得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则甲公司于给付时,应代扣扣缴税款别为1,200元、8,000元,同时应于916日前缴清代扣税款,并向扣缴单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列入选查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除税法另有免税规定外,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另同法第2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
一般来说,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却未申报缴纳的状况,多是误认其本身并非营利事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就曾查获某财团法人提供劳务取得委办及服务收入,却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及漏报缴营业税的案件,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2 百余万元外,并处36百余万元罚锾。
因目前国税局已针对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有无依规定报缴营业税的案件进行挑档作业,并将列为下年度营业税选查对象,在此特别唿吁各机关、团体、组织应自行检视收入资料,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税法规定情事,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即可免予处罚;否则若经查获,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等相关规定补税处罚。

核定之92年度以后亏损尚未扣除完毕得适用修正后10年扣除之规定

依新修正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以往年度营业之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十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依98年2月11日台财税第09804513590号函释,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公司,经稽徵机关核定之92年度以后(含92年度)亏损,尚未依法扣除完毕者,得适用原为5年修正后为10年之规定。
      纳税义务人若违章情节重大者,不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前10年亏损扣除之规定,营利事业列报成本费用等课税资料,应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切勿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以免因小失大。

取得迁让补偿费,应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补偿费收入,应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其余额按其他所得类别,于所得发生年度依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不属于上列各类之所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另按财政部7456日台财税第15543号函释:「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补偿费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目前为第10类)规定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若无法提出成本费用凭证以供查核者,应以补偿费收入之50﹪为所得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现役军人得否列报为扶养亲属

现役军人得否列报为扶养亲属,可依下列3种情况说明:

(一)现役军人若未满20岁或满60岁,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扶养亲属免税额规定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扶养亲属。
(二)现役军人虽满20岁,如仍就读军事学校,符合前项扶养亲属规定者,亦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扶养亲属。
(三)现役军人如已结婚,可与其配偶合併申报,列报本人及配偶免税额。
所以,依前开规定,林先生家中已满20岁之现役军人,如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者,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得列报为扶养亲属。

身心障碍手册记载之地址如与户籍地址不符者,使用之车辆仍可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

依财政部981013台财税字第09804747720号函释,专供身心障碍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案件,不论每人一辆或每户一辆,其身心障碍手册记载之地址,如与户籍地址不符者,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徵使用牌照税。

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可申请一人一辆或一户一辆车辆免税,其申请管理规定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有汽车驾驶执照,其本人所有之车辆可办理一人一辆免税,应备证件为:身心障碍手册、身分证、印章、行车执照及驾驶执照。

二、身心障碍者无汽车驾驶执照,可申请每户一辆免税,应备证件为:身心障碍手册、行车执照、车主印章、驾驶执照及户口名簿。

   使用牌照税系以日计算,民众只要证件备齐,自申请当日即可开始免税。申请人应检查身心障碍后续鑑定日、行车执照及驾驶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间内,车籍与户籍地址须一致,而身心障碍手册记载之地址可不一致。但申请每户一辆者,车主与身心障碍者必须为设籍同一地址之亲属,任何一方迁离户口,将自迁出日起恢復课税。

纳税义务人于政府机关主动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除逃漏税之处罚

财政部臺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林姓纳税义务人,93年度以20,000元购买某公益基金会面额200,000元之捐赠收据,并以该收据列报93年度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经该局查获,除补徵税额60,000元,并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

林君就罚锾部分不服,主张其已自行申请剔除该笔捐赠,并于962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应补税款,应予免罚为由,资为争议。案经復查、诉愿均遭驳回,并确定在案。

财政部诉愿决定略以,按「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左列之处罚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得免除其刑:???2.各税法所定关于逃漏税之处罚。」为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1项第2款所明定。虽林君称其于962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税款,应予免罚,惟查本件调查基准日为9597日,林君迟至96214日始缴清税款,尚无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之适用,该局依规定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并无不合,乃予驳回。

该局进一步唿吁,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诚实申报纳税,如有不实申报捐赠扣除额者,请尽速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剔除,以免受罚。

 

 

自有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仍应核课租赁所得。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所以,个人把房屋借给「他人」作营业使用,或借给医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使用,虽然是无偿借用,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而言;「当地一般租金」,则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订定,送财政部备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租赁收入;如经约定由公司负担该房屋之税捐者,视同租金,惟此类约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费用,既未给付与出借人,可免予扣缴税款,但应申报扣免缴凭单,由出借人併计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间,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电费、电费、电话费及因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之修缮费,如非变相对出借人为补偿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并免视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收到赔偿款、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

收到赔偿款、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

详细内容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间因交易往来而取得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常造成营业人之困扰,为此该局提供判断原则供营业人参考。

该局指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如果营业人取得之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就不是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因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A 公司向B公司加收之违约金,系A公司销售劳务(出租房屋)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惟如A公司提前解约,并支付B公司违约金,则该违约金非属B公司销售劳务收取之代价,非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免徵营业税。B公司可书立普通收据并贴用印花税票(银钱收据)交付A公司。

该局强调,营业人之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获得为依据,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民宿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98年地价税111开徵。有关民宿业者询问,提供经营民宿使用之土地,可否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土地税法所称「自用住宅用地」,系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因此,住宅提供经营民宿部分,已非属自用住宅用地范围,应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未提供经营民宿部分,如能明确区分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者,仍可申请按实际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积比例,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

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

中华民国9893台财税字第09804900430

订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使徵纳双方对于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有认定依据可资遵循,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依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之公司,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登记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分公司之盈余匯回。

   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臺募集与发行股票或臺湾存託凭证,并在中华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三、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中华民国境内之合作社或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之盈余」,指依合作社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登记之合作社所分配之盈余,或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登记之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或应分配之盈余。

四、本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于个人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之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于营利事业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劳务所取得之报酬:

() 提供劳务之行为,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内进行且完成者。

() 提供劳务之行为,需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始可完成者。

() 提供劳务之行为,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惟须经由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及协助始可完成者。

   前项所称须经由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协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设备、人力、专门知识或技术等资源。但不包含劳务买受人应配合提供劳务所需之基本背景相关资讯及应行通知或确认之联繫事项。

   提供劳务之行为,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且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国营利事业所取得之报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

()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营业代理人,但未代理该项业务。

()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未参与及协助该项业务。

   依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提供劳务取得之报酬,其所得之计算,准用第十点第二项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行为,如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者,应依本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认定之。

五、本法第八条第四款「自中华民国各级政府、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及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称利息指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及其他贷出款项之利息所得。

   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臺募集与发行,或依外国法律发行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臺柜檯买卖之外国公司债券,其所分配之利息所得,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六、本法第八条第五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因租赁而取得之租金」,指出租下列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所取得之租金:

() 不动产: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 动产:

1、在中华民国境内註册、登记之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车辆等;或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臺募集与发行或上市交易之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臺湾存託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2、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等使用之财产,如直接或间接提供生产之机(器)具、运输设备(船舶、航空器、车辆)、办公设备、衞星转频器、网际网路等。

七、本法第八条第六款所称「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因在中华民国境内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指将下列无形资产在中华民国境内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授权个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自行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

() 着作权或已登记或註册之专利权、商标权、营业权、事业名称、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

() 未经登记或註册之秘密方法或专门技术等无形资产:包括秘密处方或制程、设计或模型、计画、营业秘密,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之资讯或专门知识、各种特许权利、行销网路、客户资料、频道代理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所称秘密方法,包括各项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及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且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并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者。

   中华民国境内营利事业取得前项无形资产之授权,因委託中华民国境外加工、制造或研究而于境外使用所给付之权利金,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但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接受外国营利事业委託加工或制造,使用由该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授权之无形资产且无须另行支付权利金者,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八、本法第八条第七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财产交易之增益」,指下列中华民国境内财产之交易所得:

() 不动产: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 动产:

1、在中华民国境内註册、登记之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车辆等;或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臺募集与发行或上市交易之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臺湾存託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如香港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来臺上市交易)等。但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且实际于境外交易之有价证券(如臺湾指数股票型基金(ETF)于境外上市交易),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之动产:

() 处分动产之交付需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 处分动产之交付无需移运者,其所在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 透过拍卖会处分者,其拍卖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 无形资产:

1、依中华民国法律登记或註册之专利权、商标权、营业权、事业名称、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

2、前目以外之无形资产,其所有权人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但依外国法律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外登记或註册者,不在此限。

九、本法第八条第八款所称「中华民国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及一般雇用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之报酬」,以各该人员在驻在国提供劳务之报酬,享受驻在国免徵所得税待遇者为适用范围。

十、本法第八条第九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业之盈余」,指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属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包含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所获取之营业利润。

   前项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者,营利事业如能提供明确划分境内及境外提供服务之相对贡献程度之证明文件,如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移转订价证明文件、工作计画纪录或报告等,得由稽徵机关核实计算及认定应归属于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利润。该营业行为如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且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报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

()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营业代理人,但未代理该项业务。

()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未参与及协助该项业务。

   外国营利事业对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销售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一般国际贸易认定:

() 外国营利事业之国外总机构直接对中华民国境内客户销售货物。

() 外国营利事业直接或透过国内营利事业(非属代销行为)将未经客制化修改之标准化软体,包括经网路下载安装于电脑硬体中或压制于光碟之拆封授权软体(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装软体(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标准化软体,销售予国内购买者使用,各该购买者或上开营利事业不得为其他重制、修改或公开展示等行为。

()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于中华民国境外利用网路直接销售货物予中华民国境内买受人,并直接由买受人报关提货。

十一、本法第八条第十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参加各种竞技、竞赛、机会中奖等之奖金或给与」,指参加举办地点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各项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活动所取得之奖金或给与。

十二、本法第八条第十一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指无法明确归属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规定所得类别之所得。

十三、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指提供服务之性质同时含括多种所得类型之交易(如结合专利权使用、劳务提供及设备出租等服务),稽徵机关应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态样,依其性质分别归属适当之所得,不宜迳予归类为其他收益。

   前项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如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者,应依本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认定之;如非属从事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其取得之报酬兼具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一款性质者,应划分其所得类别并依各款规定分别认定之。

十四、营利事业与外国事业技术合作共同开发技术,并由所有参与人共同拥有所取得之智慧财产权,其依签订共同技术合约给付之研究发展费用,如经查明确属共同研究发展之成本费用分摊,各参与者可获得合理之预期利益,且无涉权利金之给付及不当规避税负情事者,该给付之费用,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十五、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本法第八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依本法规定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其有本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之劳务报酬、第五款规定之租赁所得、第九款规定之营业利润、第十款规定之竞技、竞赛、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或第十一款规定之其他收益者,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惟该外国营利事业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委託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为代理人,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减除上开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稽徵机关可依据该外国营利事业提示之相关帐簿、文据或其委託会计师之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计算其所得额,并退还溢缴之扣缴税款。

   前项核定计算所得额之申请,得按次申请或依所得类别按年申请汇总计算。

十六、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依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臺湾地区来源所得者,其认定原则准用本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