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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他益信託的股利或盈餘孳息,請於102年底前補報補繳,以免被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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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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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所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該局說明,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若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將來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取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之股利200餘萬元,列報為免稅的投資收益,但該筆款項並非甲公司投資所獲配,無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乃將該筆股利200餘萬元計入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國稅局特別呼籲,類此案件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期限只到今年12月底,在10311日以後,凡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請營利事業把握補報期限,以免被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12-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