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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他益信託的股利或盈餘孳息,請於102年底前補報補繳,以免被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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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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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所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該局說明,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若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將來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取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之股利200餘萬元,列報為免稅的投資收益,但該筆款項並非甲公司投資所獲配,無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乃將該筆股利200餘萬元計入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國稅局特別呼籲,類此案件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期限只到今年12月底,在10311日以後,凡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請營利事業把握補報期限,以免被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12-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