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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經濟不景氣停業,上半年1月至6月無營業額且未辦理暫繳申報得免核定暫繳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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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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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節將屆,營業人來電表示,該公司上半年無營業額亦未辦理暫繳申報,會不會被核定暫繳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月至6月份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可以免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定暫繳稅款。該局並呼籲應辦理102年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xxp://tax.nat.gov.tw)申請電子身分認證下載申報軟體或自行計算暫繳稅額向公庫繳納後,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連同繳款書證明聯正本,於930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避免受罰。營利事業(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職稱:助理員姓名:李永丁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