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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經濟不景氣停業,上半年1月至6月無營業額且未辦理暫繳申報得免核定暫繳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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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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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節將屆,營業人來電表示,該公司上半年無營業額亦未辦理暫繳申報,會不會被核定暫繳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月至6月份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可以免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定暫繳稅款。該局並呼籲應辦理102年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xxp://tax.nat.gov.tw)申請電子身分認證下載申報軟體或自行計算暫繳稅額向公庫繳納後,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連同繳款書證明聯正本,於930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避免受罰。營利事業(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職稱:助理員姓名:李永丁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