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有關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認定之規定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