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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收取服务费,应开立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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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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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代为引进外劳,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费及外劳服务费,依法均应开立发票,切勿以为外劳不谙税法,即可漏未开立发票。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最近查获一起案例,甲公司经营人力仲介,接受国内企业及个人委托,引进厂工、家庭帮佣及看护工等,因历年申报二联式销售额明显偏低,引起该局注意,经查合约书、引进外劳人数、入出境时间,逐一比对二联式发票,发现该公司向担任家庭帮佣、看护工等外劳收取费用均未开立发票,该公司显藉外劳不谙税法,不会主动索取发票,即心存侥幸蓄意漏开,一旦被国税局查获反而得不偿失。
该局表示,依「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规定,从事仲介服务机构接受外国人委任就业服务业务,得向外国人收取服务费,惟依法应开立发票。人力仲介业者代为引进外劳,均有相关资料可稽,经比对引进之外劳人数及开立发票之资料后,漏开发票者将无所遁形。
该局特别呼吁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有无疏忽违反税法规定之情事,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於税捐机关调查前补报补缴者,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