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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收取服务费,应开立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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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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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代为引进外劳,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费及外劳服务费,依法均应开立发票,切勿以为外劳不谙税法,即可漏未开立发票。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最近查获一起案例,甲公司经营人力仲介,接受国内企业及个人委托,引进厂工、家庭帮佣及看护工等,因历年申报二联式销售额明显偏低,引起该局注意,经查合约书、引进外劳人数、入出境时间,逐一比对二联式发票,发现该公司向担任家庭帮佣、看护工等外劳收取费用均未开立发票,该公司显藉外劳不谙税法,不会主动索取发票,即心存侥幸蓄意漏开,一旦被国税局查获反而得不偿失。
该局表示,依「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规定,从事仲介服务机构接受外国人委任就业服务业务,得向外国人收取服务费,惟依法应开立发票。人力仲介业者代为引进外劳,均有相关资料可稽,经比对引进之外劳人数及开立发票之资料后,漏开发票者将无所遁形。
该局特别呼吁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有无疏忽违反税法规定之情事,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於税捐机关调查前补报补缴者,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