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遗产及赠与税(下称遗赠税)法第6条、第17条之1、第23条、第26条、第30条、第41条及第51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特定亲属(含被继承人配偶、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税者,按各受赠财产占遗产总额比例计算之遗产税额(下称拟制遗产税额),以各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算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数额时,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现存财产。
三、增订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遗产权属案件之申报期间及核课期间起算日规定。
四、删除遗赠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始可申请分期缴纳之限制规定,并增订继承人得采多数决方式以遗产中之存款缴税,以及受赠人申请以遗产抵缴或缴纳拟制遗产税额,应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始得为之。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法系为落实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意旨、维护继承人及受遗赠人财产权及租税公平,并便利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及确保税捐徵起。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及徵纳双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