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若有投资公司取得股权,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应将投资的股权及借款给公司至死亡日未获清偿的债权,一并纳入遗产申报。
该局举例,A君於114年7月过世,继承人B君已依限申报遗产税,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给其所投资之甲公司数百万元,B君於申报时仅列报对该公司之投资,并未一并申报该债权遗产,嗣B君发现漏报后及时补申报该债权遗产。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给所投资公司,於被继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偿返还者,均应确实依法申报其债权额为遗产,如有约定利息,应加计至被继承人死亡日已经过期间之利息额一并申报,以免漏报遭受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