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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房屋受損而取得之賠償金,非全屬免稅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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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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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房屋遭他人損害,經和解取得賠償金中若有屬於填補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部分,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以其賠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其他所得。
   舉例來說,甲君所有坐落於市中心之房屋,因A公司施作工程不慎受到損害,其於986月與A公司達成和解,領取房屋修復賠償金2,200,000元,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1,300,000元,合計3,500,000元,甲君將上揭賠償收入全數作為免稅所得,未將受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1,300,000元列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等程序,均遭駁回。
  訴訟雙方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另非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亦即本應獲得之利益,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不能取得之情形。故承前例甲君受領2,200,000元修復費用屬損害賠償性質為免稅所得,不須申報,另填償所失利益1,300,000元則屬其他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供國稅局查核,應全數申報所得稅。
  個人如有房屋受損取得賠償金收入,應注意其中屬填補所失利益部分非屬免稅為其他所得,應於申報所得稅時納入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