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营利事业分配99年度盈余之最后时点,因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该怎么算?
按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税法规定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为33.33%;分配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为20.48%。
2. 累积未分配盈余已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为48.15%;分配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为33.87%。
3. 累积未分配盈余部分属98年度以前盈余、部分属99年度以后盈余、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各依其占累积未分配盈余之比例,按前2项规定上限计算之合计数。
举例来说,甲公司100年度股东会决议分配98及99年度之盈余500万元,87年度以后之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为800万元,其中属87至98年度已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累积未分配盈余为600万元,属99年度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累积未分配盈余为200万元,则税额扣抵比例上限计算:【(600÷800)×48.15%+(200÷800)×20.48%】=41.23%
营利事业如违反前述法令规定,分配股利净额所适用之税额扣抵比率,超过规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超过依规定计算之金额者,应就其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责令营利事业限期补缴,并按超额分配之金额,处1倍以下之罚锾。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要注意税额扣抵比率之计算,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