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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稅後,今年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要如何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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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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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營利事業分配99年度盈餘之最後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怎麼算?

1001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899年度之盈餘500萬元,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800萬元,其中屬87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6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則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計算:【(600÷800×48.15﹪+(200÷800×20.48﹪】=41.23
營利事業如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要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