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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19 房地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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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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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100年間購入房地1戶,因前手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之5年移轉限制,直到105年間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為取得日,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於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範圍,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除非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繼承取得、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取得等),始不以移轉登記日認定。甲君取得國宅之原因為買賣,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甲君既於105年間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