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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3 营利事业承租之营业场所因结束营业或迁址,其未摊销装潢费余额列报损失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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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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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租营业场所发生之装潢费用,若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之营利事业负担且该装潢之效用具有递延性质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第2款第3目规定,应按效用所及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提列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若因结束营业或迁址等原因提前解约,得检具提前解除租约或迁址之相关证明文件,将其未摊销余额列报为当年度损失,免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1071月承租营业场所,租期5年,支付装潢费用120万元,因具递延效用性质,帐列为未摊销费用,并在租赁期间内每年摊销费用24万元。於11010月因迁址提前解除租约,其装潢费用截至1109月止已摊销39个月,合计90万元,尚有未摊销余额30万元,A公司得检附提前解约或迁址等相关证明,将其未摊销余额30万元列报为110年度之损失,免事前向稽徵机关报备。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未摊销装潢费时,除应注意检附证明文件外,如该装潢设备有出售收入,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列报收益,以避免遭调整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