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11.01.03 营利事业承租之营业场所因结束营业或迁址,其未摊销装潢费余额列报损失相关规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所含的进项税额,并非一律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赁交易实质上已具有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故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 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不属於上开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进项税额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租赁契约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因该租赁交易已具有购买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之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判断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赁契约的名称或形式,而应检视实际交易内容及契约条款,尤其应注意租期届满后车辆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具有优惠购买选择权,以及租赁期间及租金给付条件等。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租营业场所发生之装潢费用,若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之营利事业负担且该装潢之效用具有递延性质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第2款第3目规定,应按效用所及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提列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若因结束营业或迁址等原因提前解约,得检具提前解除租约或迁址之相关证明文件,将其未摊销余额列报为当年度损失,免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1071月承租营业场所,租期5年,支付装潢费用120万元,因具递延效用性质,帐列为未摊销费用,并在租赁期间内每年摊销费用24万元。於11010月因迁址提前解除租约,其装潢费用截至1109月止已摊销39个月,合计90万元,尚有未摊销余额30万元,A公司得检附提前解约或迁址等相关证明,将其未摊销余额30万元列报为110年度之损失,免事前向稽徵机关报备。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未摊销装潢费时,除应注意检附证明文件外,如该装潢设备有出售收入,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列报收益,以避免遭调整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