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租营业场所发生之装潢费用,若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之营利事业负担且该装潢之效用具有递延性质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第2款第3目规定,应按效用所及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提列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若因结束营业或迁址等原因提前解约,得检具提前解除租约或迁址之相关证明文件,将其未摊销余额列报为当年度损失,免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107年1月承租营业场所,租期5年,支付装潢费用120万元,因具递延效用性质,帐列为未摊销费用,并在租赁期间内每年摊销费用24万元。於110年10月因迁址提前解除租约,其装潢费用截至110年9月止已摊销3年9个月,合计90万元,尚有未摊销余额30万元,A公司得检附提前解约或迁址等相关证明,将其未摊销余额30万元列报为110年度之损失,免事前向稽徵机关报备。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未摊销装潢费时,除应注意检附证明文件外,如该装潢设备有出售收入,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列报收益,以避免遭调整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