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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6 独资行号变更为合伙组织,免办理决、清算申报;合伙组织变更为独资行号,则应办理决、清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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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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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某独资行号负责人王小姐来电询问,该行号打算变更为合伙组织,需不需要办理决、清算申报?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办理决算及清算申报。惟独资经营之营利事业改组为合伙组织,如经商业主管机关,依商业登记法规定,核准办理变更登记者,不必分别办理设立及注销登记;并准免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因此,本案例该行号如经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则免办理决算及清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合伙组织若因合伙人退伙或负责人转让其出资额,致合伙人只剩一人,其存续要件已欠缺,则应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而合伙人之一欲成立独资行号者,则宜另行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