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7.10.15 個人出售「農舍」及「農業設施」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函令核釋,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所得稅(下稱舊制規定)。 該所說明:「農業設施」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設施。故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及「農業設施」皆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皆應依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