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向营业人进货而取得之进货折让,如因往来厂商众多,逐笔开立证明单有所不便,为简化作业手续,公司得依客户别按期(月)汇总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与销货之营业人,并於该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填列起讫期间取得第一张统一发票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书明「汇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
该所进一步说明,至於公司因进货退出,而收回之营业税,则仍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立证明单。
该所进一步说明,至於公司因进货退出,而收回之营业税,则仍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立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