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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7 有关个人销售房屋课徵营业税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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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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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67  台财税字第10604591190

一、 个人购屋(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发布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点第4款所称房屋取得后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权登记日起至订定房屋销售契约日止,连续持有超过6年。同款所称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届满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建造执照核发日届满10年,择一认定;因继承取得者,自被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配偶间赠与或依民法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

三、 个人将所持有之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之房屋者,其营业税之课徵应依前二点规定办理。

四、 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理税籍登记。

五、 废止本部81131日台财税第811657956号函、81413日台财税第811663182号函、84322日台财税第841601122号函、951229日台财税字第09504564000号令及104128日台财税字第1030460555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