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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7 有关个人销售房屋课徵营业税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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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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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67  台财税字第10604591190

一、 个人购屋(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发布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点第4款所称房屋取得后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权登记日起至订定房屋销售契约日止,连续持有超过6年。同款所称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届满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建造执照核发日届满10年,择一认定;因继承取得者,自被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配偶间赠与或依民法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

三、 个人将所持有之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之房屋者,其营业税之课徵应依前二点规定办理。

四、 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理税籍登记。

五、 废止本部81131日台财税第811657956号函、81413日台财税第811663182号函、84322日台财税第841601122号函、951229日台财税字第09504564000号令及104128日台财税字第1030460555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