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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5 调查基准日后取回赠与物,仍须补税加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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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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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同一年内现金赠与金额超过全年免税额220万元,应将该年度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向稽徵机关合并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10416日自其A银行提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女儿乙君同一银行外币帐户,乙君於次日全额提领转汇B银行,并以自己名义承作6个月期外币优利定期存款,经国税局查获,乃依转汇外币金额按当日汇率折算成新台币,核定赠与总额5,039,000元,应纳税额283,900元,并处以罚锾。
    甲君不服,主张配偶从政,B银行避免核准从政者及其家属设立新帐户,故借用乙君帐户,且期满后已将本金连同利息汇还,甲君并於1055月间办理104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列报利息所得完纳综合所得税,核非赠与,请求撤销赠与税及罚锾。
    国税局指出,外币现金转存乙君银行帐户,已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客观上乙君占有并允受,核课赠与税,并无不妥。而B银行优利定存专案相关条款之参加资格,并无设立条件,从政者及家属不得享受优惠专案,主张不足为采。另乙君虽於定存期满,将本带利汇还甲君,甲君并将汇还之利息申报综合所得,惟此均系在国税局函查之调查基准日后所为,无从据以认定甲君仅系向乙君借用帐户,非属赠与之事实,且因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核有过失,处以罚锾,并无不合,案经诉愿驳回确定。
    该局提醒民众,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在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未啓动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须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吴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