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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5 调查基准日后取回赠与物,仍须补税加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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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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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同一年内现金赠与金额超过全年免税额220万元,应将该年度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向稽徵机关合并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10416日自其A银行提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女儿乙君同一银行外币帐户,乙君於次日全额提领转汇B银行,并以自己名义承作6个月期外币优利定期存款,经国税局查获,乃依转汇外币金额按当日汇率折算成新台币,核定赠与总额5,039,000元,应纳税额283,900元,并处以罚锾。
    甲君不服,主张配偶从政,B银行避免核准从政者及其家属设立新帐户,故借用乙君帐户,且期满后已将本金连同利息汇还,甲君并於1055月间办理104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列报利息所得完纳综合所得税,核非赠与,请求撤销赠与税及罚锾。
    国税局指出,外币现金转存乙君银行帐户,已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客观上乙君占有并允受,核课赠与税,并无不妥。而B银行优利定存专案相关条款之参加资格,并无设立条件,从政者及家属不得享受优惠专案,主张不足为采。另乙君虽於定存期满,将本带利汇还甲君,甲君并将汇还之利息申报综合所得,惟此均系在国税局函查之调查基准日后所为,无从据以认定甲君仅系向乙君借用帐户,非属赠与之事实,且因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核有过失,处以罚锾,并无不合,案经诉愿驳回确定。
    该局提醒民众,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在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未啓动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须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吴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