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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5 调查基准日后取回赠与物,仍须补税加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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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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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同一年内现金赠与金额超过全年免税额220万元,应将该年度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向稽徵机关合并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10416日自其A银行提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女儿乙君同一银行外币帐户,乙君於次日全额提领转汇B银行,并以自己名义承作6个月期外币优利定期存款,经国税局查获,乃依转汇外币金额按当日汇率折算成新台币,核定赠与总额5,039,000元,应纳税额283,900元,并处以罚锾。
    甲君不服,主张配偶从政,B银行避免核准从政者及其家属设立新帐户,故借用乙君帐户,且期满后已将本金连同利息汇还,甲君并於1055月间办理104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列报利息所得完纳综合所得税,核非赠与,请求撤销赠与税及罚锾。
    国税局指出,外币现金转存乙君银行帐户,已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客观上乙君占有并允受,核课赠与税,并无不妥。而B银行优利定存专案相关条款之参加资格,并无设立条件,从政者及家属不得享受优惠专案,主张不足为采。另乙君虽於定存期满,将本带利汇还甲君,甲君并将汇还之利息申报综合所得,惟此均系在国税局函查之调查基准日后所为,无从据以认定甲君仅系向乙君借用帐户,非属赠与之事实,且因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核有过失,处以罚锾,并无不合,案经诉愿驳回确定。
    该局提醒民众,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在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未啓动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须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吴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