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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5 调查基准日后取回赠与物,仍须补税加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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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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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同一年内现金赠与金额超过全年免税额220万元,应将该年度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向稽徵机关合并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10416日自其A银行提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女儿乙君同一银行外币帐户,乙君於次日全额提领转汇B银行,并以自己名义承作6个月期外币优利定期存款,经国税局查获,乃依转汇外币金额按当日汇率折算成新台币,核定赠与总额5,039,000元,应纳税额283,900元,并处以罚锾。
    甲君不服,主张配偶从政,B银行避免核准从政者及其家属设立新帐户,故借用乙君帐户,且期满后已将本金连同利息汇还,甲君并於1055月间办理104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列报利息所得完纳综合所得税,核非赠与,请求撤销赠与税及罚锾。
    国税局指出,外币现金转存乙君银行帐户,已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客观上乙君占有并允受,核课赠与税,并无不妥。而B银行优利定存专案相关条款之参加资格,并无设立条件,从政者及家属不得享受优惠专案,主张不足为采。另乙君虽於定存期满,将本带利汇还甲君,甲君并将汇还之利息申报综合所得,惟此均系在国税局函查之调查基准日后所为,无从据以认定甲君仅系向乙君借用帐户,非属赠与之事实,且因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核有过失,处以罚锾,并无不合,案经诉愿驳回确定。
    该局提醒民众,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在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未啓动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须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吴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