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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5 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起,計算開業醫師健保收入之費用調整,健保署核定點數由每點0.78元修正為0.8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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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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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林醫師問:參加健保未設帳診所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未設帳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其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健保扣繳收入及部分負擔收入)之費用,原依健保署核定之點數,每點以0.78元計算,自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起,修正為「每點0.8元」,其餘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費用率與上年度相同,計算式如下:
1。健保扣繳收入及部分負擔收入-(健保署核定點數x0.8)=健保所得
2。(
掛號費收入-優待金額)x(1-費用率78%)=掛號費所得
3。自費收入x(1-各科別費用率4046%)=自費所得
4。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如有必要成本費用,得自行舉證後減除)=醫師執行業務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課長玉霜